酒店舞廳大停業,爲何私下營運罰5-100萬?
想了半天,除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爲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外,想不到指揮中心命停業的法律依據。
查了疾病管制署的網站,也只有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9)日表示,爲維護民衆健康,自即日起,酒店和舞廳全面停止營業,呼籲業者能共體時艱、配合相關防疫措施。爲防止疫情擴散,指揮中心指出,請全國各縣(市)政府務必配合,由經發局(或業管機關)、衛生、消防、警察局共同稽查上述行業是否有遵守規定。同時再次呼籲,現在是國內防疫關鍵時刻,提醒全國人民避免涉足人潮聚集、密閉空間及易造成羣聚感染的營業場所,以降低遭到感染的風險險。」
限制或停止營業,在行政罰法是一種裁罰性不利處分,限制了人民的財產權,即便是爲了防疫而非裁罰,仍然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如果指揮中心真的要動用到《紓困條例》第7條「指揮官的必要處置或措施」,應該要明白的說明依據。
因爲,這會涉及到違反停業處分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只是單純建議性質?還是要依照《紓困條例》第16條第3款,會有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些都看不太出來。
防疫確實緊急,但做成每一個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動作前,還是要想到或說清楚,法律上的依據在哪。
(編按:以上原文轉載自「一起讀判決」4月10日上午臉書貼文,後依據新聞資料,裁罰依據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違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一起讀判決」臉書專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雲論》提供公民發聲平臺,歡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請點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