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爆衝突打到至包圍派出所 7酒客「沒攻擊」判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鄭姓男子等人前年到酒店喝酒,卻與陳姓男子發生衝突,將陳男打到全身是傷後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到場,將陳男帶回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製作筆錄,鄭男等6人竟跑到派出所外,警方見狀況不對,立刻衝出來控制現場,未釀進一波衝突,鄭男等人雖被依妨害秩序罪送辦,但法官認爲,鄭男等人被員警制止後沒有做出進一步攻擊行爲,因此不構成犯罪,判7人無罪。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一羣人於前年6月凌晨1點多到高雄1家酒店喝酒,幾杯黃湯下肚後,鄭男卻與其中1名陳姓男子發生衝突,鄭男等6人共同以徒手或手持不明器具毆打陳男頭部、身體(涉嫌傷害等部分,經檢察官另爲不起訴處分),鄭男等6人見狀逃離現場,警察接獲報案而到場處理。

警方將陳男先帶回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製作筆錄,鄭男等6人得知後,竟跑到派出所外等,想上前理論,甚至包圍派出所,員警趕緊出面制止,在優勢警力介入隔開鄭男等人,未釀進一波衝突,並將鄭男6人和陳男依妨害秩序罪送辦。

高雄地院審理時,鄭男等人否認犯行,辯稱當時他的女友也在派出所做筆錄,只是在外等人;法官根據員警提供的監視器畫面,發現鄭男等人被隔開後,並未做出進一步挑釁、攻擊或出言恐嚇辱罵等行爲,因此認爲他們沒有波及蔓延至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之人或物,致使公衆恐懼不安、危害社會安全及安寧,加上妨害秩序罪並無處罰「未遂」,因此判鄭男7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