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溪活動起衝突 志工怒罵「不要臉」!無罪理由曝光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陳姓女志工,參加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所舉辦的淨溪活動,與張姓女志工發生爭執,怒稱其:「不要臉!」遭起訴公然侮辱罪。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陳女並非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與張姓女子都是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河川巡守隊志工,兩人在去年4月29日上午9時10分許,在大佳河濱公園大直橋下,因爲志工巡守隊隊務管理事項發生爭執。陳女當場對張女稱:「不要臉!」等語,遭起訴公然侮辱。
判決表示,陳女不否認口出「不要臉」一詞,但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張女手朝着她揮,她往後倒,才說不要臉等語。
法院指出,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的名譽。
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的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是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法院認爲,陳女於爭吵過程中脫口而出之惡言,雖粗俗不得體,然其時間要屬短暫,應系衝動下失言,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尚難逕認是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加上,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她確實是惡意貶損張女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即無從以公然侮辱罪相繩,因此判決無罪。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