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見2名15歲少女穿短裙「濃妝豔抹」坐檯陪酒 萬華茶室負責人慘了

臺北市萬華區茶室施姓負責人爲招攬業績,僱少女坐檯,警方接獲檢舉有未成年女子脫衣陪酒,查獲2名濃妝豔抹的15歲少女;臺北地院審理,認定施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

法官依2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共同意圖營利容留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各判施有期徒刑5月,定應執行刑。施可上訴。

檢方指控,萬華區「春XX軒」茶室爲招攬生意、增加男客消費意願,同月23日、26日分別僱2名15歲少女擔任女陪侍,從事坐檯陪酒、伴唱工作,薪資每臺200至300元,少女可自行保留小費。

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2021年3月2日接獲報案稱有未成年人脫衣陪酒,前往查察,果然查獲2名15歲少女,施姓負責人移送法辦後起訴。

施坦承是茶室負責人,否認招募、容留、媒介少女坐檯陪酒,施辯稱,茶室是單純的卡拉OK店,2名少女是他乾女兒的朋友,會一起在店裡玩,不是店裡員工。

不過,其中1名少女證稱有在茶室上班,由施面試,施還要求留自拍照,工作的地點是有小包廂可以唱歌的地方,可與綽號「媽咪」的越南女子領錢。

另名少女稱,她的工作內容是陪客人聊天、喝酒、玩骰子,輸了要喝酒,施偶爾會出現在店裡或是接送她上下班。

法官調查,少女手機內有茶室的簽到表照片,簽到表就是2名少女工作時所需填寫並計算每日薪資的資料,證明2名少女證述無訛,施姓負責人的辯解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法官認爲,坐檯少女手機內拍攝有在茶室內穿着短裙、臉部化妝、手持酒瓶、酒桶等照片,以2名少女的年齡,如不是有特殊需求,實在難以有濃妝豔抹、接觸酒精的必要,2名少女的證述可信。

合議庭認爲,施經營有女陪侍的茶室,如能提高客人來店消費的意願、延長客人消費的時間,均可提高營運收入,施身爲茶室經營者,主觀上顯有藉僱用未成年女子營利的意圖。

判決說,施留容未成年少女坐檯陪酒,危害善良風俗,扭曲少女的價值觀,審酌他否認犯行,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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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萬華區茶室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