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罰最高額不合理 雄院判要還30萬

去年6月江姓女子一家7口染疫,遭高市衛生局認定「隱匿足跡」開罰30萬,法院判江女勝訴,衛生局要還30萬。(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6月高雄江姓女子一家人接連染疫後,遭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認定刻意隱匿足跡,嚴重妨害防疫工作,7天后直接開罰最高額的30萬元,江女不服怒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江女一家對疫調並非無作爲,衛生局沒給江女陳述機會,逕行開罰最高額罰款沒道理,判衛生局需償還江女30萬。衛生局強調開罰合理,會提起上訴。

去年6月1日,住在高雄小港的林姓男子因新北市友人來訪被傳染,回家再傳染給太太江女及8個月大的女兒,到訪的親友也有2人確診。大批疫調人員調查發現,江女提供足跡片段零散,衛生局認爲江女不吐實,1周後直接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30萬元。

江女辯稱,確診後就被隔離治療,既緊張又混亂,已儘可能交代記得的所有行蹤。她說當時全家人還一起腦力激盪,提供發票、車牌號碼給多位疫調人員協助還原足跡。衛生局僅依片面的證據就指控她「擠牙膏式」提供足跡、直接開罰,還不給她解釋機會,實在冤枉。

衛生局強調,防疫視同作戰,「疫情處理報告」顯示江女刻意提供4種不同版本疫調,隱瞞家有訪客、開車外出、就醫等事實,還得動員警政協尋系統追出更多匡列者,造成社會民心動盪,當時裁罰30萬於法有據。

法官認爲,沒有證據顯示江女有拒絕、規避或妨礙地方主管機關人員疫調的行爲,衛生局開罰前也沒給江女陳述意見機會,高雄市衛生局作成處分前,並未能掌握所有關於江女的疫調資料,也未調查各種對她有利及不利證據,就率爾在江女確診日後不到一週作成裁罰處分,並處最高金額的30萬罰款,明顯違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決應撤銷裁罰,衛生局須歸還江女30萬。本案可上訴。

高雄市衛生局強調,精準疫調力求迅速匡列、阻斷社區傳播鏈,江女確實刻意隱瞞足跡,害疫情風險擴及40餘人,溯源疫調、匡列接觸者延遲3天,開罰30萬兼顧手段與行政目的的平衡,會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