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勤遭暴力或意外危害 政院修法完善照護制度
警政署表示,完整的照護制度可提高員警工作士氣。(資料照片)
行政院爲健全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照護,今年4月15日及6月23日先後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髮給辦法」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相關條文,並放寬「因公殉職」定義,以契合警察危勞職務的特殊性,彰顯警察人員功勳,完善員警照護制度。
警政署表示,修正重點包括,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及殉職者,慰問金由原600萬至700萬元,調高爲1200萬至1400萬元,以8月臺南凃、曹姓員警因公殉職案件爲例,即適用該新修正辦法。
另外對於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6次以下者,亦得發給慰問金;在醫療及照護方面,增訂就養方式、補助項目,將安置就養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由5萬提升至8萬5000元,大幅減輕同仁負擔;同時放寬因公殉職定義爲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處理爆炸物品、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擔任特定警衛任務、巡邏或埋伏、拘提或逮捕案犯及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的勤務,讓員警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得以按最高撫卹等級給予遺族妥適照顧。
警政署表示,警察工作無分晝夜,極具辛勞性、危險性及緊急性,爲保障同仁執勤安全及健全照護作爲,必須建立完整的警察照護制度及醫療補助辦法,以激勵警察勇於任事,提高工作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