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罰聯電案敗部復活

聯電和艦公司間的關係,到底是技術合作,還是投資關係的行政爭訟經濟部扳回一城,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的判決對聯電不利。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刑事歸刑事、行政歸行政,構成要件不盡相同。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聯電的勝訴判決「廢棄」,發回該法院更爲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原審先前以聯電在檢察官起訴後,經新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都判決無罪的事實,日前已因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而改變,顯示原事實證據有重新審視的必要。

聯電因和艦事件被經濟部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行政裁罰500萬元。經濟部這項行政裁罰的根據,來自新竹地檢署對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等3人的起訴內容。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審法院不能一開始就否定經濟部以「投資行爲」認定,而對聯電加以裁罰的行政處分

由於聯電主張與和艦的關係是「技術合作」,而經濟部認定是「投資行爲」。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審對兩造的紛歧看法,沒有清楚的定義到底聯電與和艦的關係爲何。判決書指出,原審法院應對檢察官所舉70多項證據加以綜合判斷,不能因刑事判決無罪,就認定被告等沒有觸犯刑事責任就也沒有違反行政規定。畢竟,違反行政規定是行政事實,與有無犯罪的判斷不一定一樣,構成要件也不盡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判決,廢棄原審原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爲審理。

原審是在民國96年7月19判決,經部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經部不服敗訴判決,因此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花了約2年5個月時間才作出發回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