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菸場所再擴大這幾處 衛福部:違者最高罰1萬元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擴大禁菸場所。(示意圖/shutterstock)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已於今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府預計1月15日公佈,並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國民健康署提醒,未來將擴大禁菸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幼兒園、託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等兒少場所,以及未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的酒吧與夜店;業者若未在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將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民衆于禁煙場所吸菸可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資料,二手菸爲燃燒菸草產生或吸菸者呼出煙霧的混合物,當二手菸污染空氣時,尤其是在封閉空間內,每個人都會吸入二手菸,且會立即產生影響,如刺激眼睛、鼻子、喉嚨和肺部,出現頭痛、噁心和頭暈等症狀或引發氣喘發作;長期影響則會導致肺癌、冠心病和心源性死亡。

WHO也指出,與吸菸者同住的非吸菸者,患有吸菸相關疾病的風險亦會增加,尤其二手菸對兒童危害的嚴重程度遠大於成人,在瀰漫二手菸的環境中,會導致呼吸道疾病、慢性呼吸道症狀(如氣喘)、耳部感染和肺功能下降等,避免暴露於二手煙環境,對身體的健康更有保障。

國健署表示,「菸害防制法」修法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爲主要目的之場所已納爲禁菸場所,爲加強保護兒少免於菸害,及因應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本次修法擴大禁菸場所,範圍擴及大專校院全面禁菸,並將提供學齡前兒童教育或照護等服務之幼兒園、託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一併納入禁菸場域。

另外,此次亦將未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的酒吧與夜店一併納入禁菸場所,以達有效管制公共室內場所之二手菸害,並使吸菸者與非吸菸者有效區隔,營造一個對大衆無煙害且相互尊重的消費和娛樂環境。

國健署提醒,日前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若業者未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場所負責人將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而民衆於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則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另同法第21條規定,于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以及同法第22條規定,授權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禁止吸菸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國健署提醒民衆及業者,應留意新法禁菸場所相關規範,不得於禁菸場所吸菸,且應於場所內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否則違法須受罰;如遇到禁菸場所有其他人違規吸菸,可請營業場所員工協助勸阻,且各地方衛生局亦將持續派員檢查禁菸場所落實禁菸法令的情形,以維護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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