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信投顧業增防弊2紅線 新規年底前上路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此次修正投信投顧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共有三大修正重點。首先,爲強化經營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其次,鑑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爲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利益衝突控管,將參酌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增訂投信投顧業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可同時擔任其他投信投顧業或券商董監事,若違規且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應予解任。
不過,金管會同時也增訂除外條款,若是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全數股權的投信投顧業,將不適用上述利益衝突規定。張子敏表示,在檢視目前狀況後,國內投信投顧業沒有因違反新制而必須進行人事調整的狀況。
最後,考量投信投顧業人員有替未成年子女規畫投資理財需求,金管會對此增訂人性化條款,若投信投顧業人員爲委託人的法定代理人,將不適用不可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規定,但仍須符合法規及公司內控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