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融科技專利授權 金管會說明2作法
綜規處處長鬍則華表示,金融科技近年來發展迅速,金融機構因業務及管理需要而開發金融科技專利的核準件數,自2006年起至2024年上半年已達5833件。部分專利因具市場性及價值,使金融機構有授權給其他公司需求,對此多次詢問相關議題。
胡則華指出,金管會近期將發佈函令,說明金融機構因業務及管理需要而開發的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若擬授權他人,應屬於對無形資產的處分或管理行爲,可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進行。
胡則華說明,公開發行公司對無形資產的處分金額,若達實收資本額20%或逾3億元,需請會計師針對出售價格出具意見書,以確保交易合理性及透明度,至於對財報的影響,則取決於出售價格的高低。
而金融機構若擬接受他人委託開發金融科技技術或應用,或擬經常性以從事「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授權」爲業,則需透過轉投資的金融科技公司辦理。胡則華指出,每個行業都有相關轉投資規定,金融機構不需完全持股或有實質控制力,通常僅需持股20%以上即可。
胡則華進一步透露,之所以對此多加說明,主要由於有8家金融業者尋問專利授權議題,包括銀行業的永豐銀、國泰金、富邦銀,證券期貨業的康和證、華南永昌證、合庫證券、元大投信和阿爾發投顧,保險業目前尚無相關訊息。
金管會認爲,此次明確說明金融機構將金融科技專利與技術授權他人的作法,將可鼓勵金融生態系成員共同投資金融科技技術及研發,注入金融科技創新動能,進一步促進臺灣金融科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