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北京商報訊(記者 李海顏)爲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範健康發展,10月12日,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佈《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針對目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亂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較爲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也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各牽頭行和代理行應該根據《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共同履行牽頭行或代理行職責。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