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彰銀爭訟案再掀波 臺新金發5點聲明

一、 臺新金控與財政部間之彰銀爭訟案件迄今已7年,此期間臺新金控雖獲得各審級法院一致確認:臺新金控與財政部間之契約關係存在,然爲表達解決訟爭之最大誠意並回應最高法院息訟止議之提議與努力,臺新金控爰接受與財政部進行調解。故此調解程序乃系最高法院給予雙方終局解決紛爭之機會,與臺新金控之前向金管會承諾於6年內處分彰銀持股,系屬迥不相同之事,絕非財政部所聲稱其參與調解係爲協助臺新金控處分彰銀持股云云,臺新金控亦從未表示如財政部新聞稿所載:出售彰銀股份系「財政部之義務」。今(27)日報載相關混淆視聽之言行,實已辜負最高法院法官及調解委員對終局解決紛爭之用心及苦心。

二、臺新金控日前已積極規劃處分彰銀持股之不同工具,包括可交換特別股、可交換公司債及現股處分等,截至2022年1月27日,業已處分200000000股,一切均按規劃執行對金管會之承諾,迄今尚未得到財政部之協助。

三、2020年8月承蒙行政院蘇院長對外宣示「讓臺新不吃虧退場」,臺新金控對於蘇院長之裁示謹致謝忱。惟臺新金控爲一上市公司,基於對股東的責任,出售彰銀股票資產之價格計算必須有合理之論理基礎,並期與財政部以公平合理之價格處分彰銀持股。

四、臺新金控一向本諸最大誠意解決彰銀爭端,並?力提出合理可行之方案。雙方當事人本其立場於調解庭中之任何想法,均可透過調解平臺互相交流,但相關參與主體均應善盡保密義務,雙方始有進一步之協商空間,亦可避免有影響股市交易之虞。

五、爰此,籲請參加調解之各方本諸誠信進行調解,切勿將調解過程及內容對外揭露,以免妨礙後續調解之進行,甚至對股市產生不當影響。尤請外界停止臆測,勿遭不正確或不完整之訊息誤導,是所至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