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登記結婚就分居12年 看不到未來!尪還買春怎能再忍

僅登記結婚就分居12年,婚姻完全看不到未來,女子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一名女子小萱(化名),2011年5月31日與男子阿國(化名)登記結婚後,但雙方自此分居至今,並無共同居住之事實,平時也沒任何聯繫及關懷,早已形同陌路,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小萱後來還發現阿國去買春,甚至染上吸毒及賭博惡習,最後決定斬斷12年「假婚姻」,向法院訴起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她與阿國彼此間之情感已然殆盡,婚姻關係早已有重大破綻,此段婚姻已無維持之必要。依照阿國與他人的LINE對話紀錄,顯示阿國曾「買春」 ,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行爲,對婚姻關係重大背叛,應認夫妻間的誠摯信任基礎動搖。

小萱表示,再依阿國與他人的LINE對話,顯示阿國有「賭博」及「吸食毒品」的不良惡習,不僅讓她看不見2人的未來以外,也使她終日擔心阿國又會身陷囹圄,而惶終日惶不安,生活陷於極大恐懼,導致她身心俱疲。

小萱還提出雙方的簡訊內容顯示,阿國僅因細故就恐嚇:「…我會打死你嗎,操你的」,小萱指控,阿國這樣的行爲,已對她造成莫大的心理傷害及精神壓迫,構成家庭暴力之虐待行爲,以致於不堪共同生活,堪認雙方維持婚姻之互信、互愛、互諒之基礎已蕩然無存,而無複合可能。

阿國則是經合法送達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更沒有提出書狀陳述或是聲明。

法官審酌,2人婚後未曾同住,持續分居迄今,且阿國未顧念小萱之感受及生活所需,在監執行完畢後,未提供小萱生活費用及有買春、賭博、吸毒等不當行爲,現在雙方勞燕分飛,已無夫妻情分可言。

法官認,阿國行蹤不定,也未告知或聯繫小萱,未有實質上的聯繫及互動,已與婚姻之本質有違。日前依法判決,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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