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石礦上訴遭駁回 臺泥表遺憾

臺泥董事長安平。(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陳心怡臺北報導

針對昨(9)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臺泥企業團所屬之金昌石礦上訴,臺泥今日發聲明表示遺憾。臺泥認爲,臺泥做爲守法的企業,政府施政前後應有一致性

臺泥表示,金昌石礦花了超過八年時間,至少向六個機關,完備所有合法開發應具備之一切「核可條件」纔開始動工,因此「通過環評8年才動工」,責任並不在企業,同時也很難想像此等力求合法的作爲與時程,竟被法院視爲「無故延宕開發行爲」而受不利的判決。

臺泥指出,金昌石礦於 98 年 4 月 2 日取得經濟部「有條件覈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後,並不代表可以立即動工,還須依據政府法令提請花蓮縣政府、內政部(區域計劃委員會)完成「土地變更編定」,並向花蓮縣政府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與開工備查」;同時針對礦場所在土地,另要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租約,才能進行開發,最後在民國105年2月26日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同意開工備查,才完備所有開發條件。如果按照今時法院的判決,等於金昌石礦於 98 年 4 月 2 日拿到經濟部「有條件覈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函文之後, 就可以進行開發行爲, 無異是要企業「違法」。

此外,臺泥表示,動工前民國103年3月31日臺泥還正式函文環保署審查環現差報告業經環保署請經濟部釋示金昌開發許可時點之認定後,民國103年5月22日環保署亦回函確認臺泥「尚無應提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對策檢討報告」,金昌石礦無須再進行環現差,並退回臺泥主動提出的環現差報告。

臺泥表示,基於促進社會相互理解,已於109年6月8日針對金昌石礦主動進行環現差審查。

臺泥強調,作爲標竿企業,非常願意跟各種不同意見團體協商向前行,讓產業、社會、工業相輔相成,而不再是衝突對立。也企盼各界理性面對工業在現代社會中,是人類生活文明深不可分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