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朋友手機轉頭就賣掉 貪男要賠3萬元才能換免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德(化名)去年2月間向朋友A借用手機,隨後竟將手機佔爲己有,甚至販賣得利,因而挨告。屏東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侵佔罪判處阿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阿德向朋友A男借用手機,卻將手機佔爲己有。(示意圖/VCG,非本案被佔用的手機。)

判決書中記載,阿德與A男是朋友關係,去年2月間他在A男的工作地點借用手機,對方沒有多加懷疑便答應了,沒想到他拿到手機之後竟佔爲己有,還販賣得利。

後來A男發現異狀,氣得向警方報案;警方隨即報請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阿德到案之後,在接受警詢、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行。

屏東地院法官認爲,阿德不透過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一時貪念,侵佔朋友A男的手機,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且迄今未與A男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過去有竊盜、詐欺等前科,素行非佳,最終依侵佔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