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牌讓他公司取得公部門標案 出借職員及公司同樣慘了

桃市維廣資訊公司祁姓負責人及曾姓職員,爲取得桃市消防局「103年防救災高倍率影像監控系統建置採購案」,經消防局吳姓技士建議,向符合投標資格的廠商借用公司名義投標並得標;桃園地院審結,將出借公司名義的吳姓前職員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妨害投標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判刑,應執行徒刑8月,得易科;臺灣富士軟片資訊公司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22萬5000元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自1992至2017年任職於臺灣富士全錄公司(更名爲臺灣富士軟片資訊公司)資訊事業部職員,桃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吳姓技士2014年承辦「防救災高倍率影像監控系統建置採購案」,與維廣資訊公司曾姓職員熟識,自忖維廣缺實績恐於評選失利,建議曾另尋合作廠商投標,曾於2014年7月22日前找上富士公司的吳姓職員,雙方約定以採購案預算5%的22萬5000元爲手續費,讓維廣順利得標。

法院調查時,吳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吳姓被告未能遵循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有害政府設立採購制度公平性,爲完成驗收,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更有不該,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尚見悔意,雖吳男無前科紀錄,但從事業務多年,有相當程度的社會經驗及判斷能力,應知悉所爲有害政府採購制度的公平性,因此不予緩刑;被告富士公司爲法人廠商,案發後未曾就其公司內控機制爲具體檢討並將策進方案陳報地院,仍有受罰矯正的必要。

至於泄標案的桃市消防局吳姓技士地院也依貪污罪的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借牌投標的維廣公司祁姓負責人依妨害投標罪判徒刑5月、曾姓職員依妨害投標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應執行徒刑10月、維廣公司科罰金15萬元,犯罪所得162萬4233元沒收。

桃市消防局吳姓技士9年前承辦採購案涉泄標給熟識業者,並建議借牌投標,遭借牌的吳姓職員及臺灣富士公司,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吳男依妨害投標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判刑,應執行徒刑8月,得易科;臺灣富士軟片公司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22萬5000元沒收。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