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淫男心理...「這9件事」看完讓網友心情好沉重!

作家自殺讓性侵議題再度爆發。(圖/當事人臉書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女作家林奕含日前自殺身亡,讓性侵、誘姦、性騷擾的話題再度引爆,甚至整理女性身邊最可能犯下性騷擾相關案件角色,以及過去的社會案件。粉絲專頁「如果你也聽說」就整理出「你不得不知道的9件事」讓大家更知道變態心態受害者的徬徨。

1.暴力往往都是熟人所爲

根據衛福部統計,性侵案的案件中,有7成以上雙方通常都有一定熟識關係,而這7城裡,雙方關係可能分別爲「男女朋友」、「同學」、「親屬」和一般認知的加害人多爲陌生人的說法有很大的不同。

2.性犯罪雖然和性慾有關,但更大的原動力是在權力控制

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曾做出一份調查,詢問性犯罪者爲什麼要選這次的對象?有37.6%的人回答「感覺這個受害人不會報警!」反而受害人穿得比較挑逗的原因佔的比較低,僅5.2%。

3.性犯罪及相關法律,都是爲了保護性自主權有所規範

性侵害的本質不在於抗拒與否,而是侵害者是否侵犯了受害者的「性自主決定權」。

4.違反「性自主權」的方式不只肢體暴力

性自主權,簡單的理解就是「與性相關的意願」。而侵犯性自主權,違反了受害者與性相關的意願。並不是「霸王硬上弓」纔是侵害,性暴力事件中「權力不對等」。

5.不是每個當事人事發後都會選擇司法救濟

由於侵犯者可能是熟人犯案,所以很多受害者當下身心狀況無法面對,會選擇延後報案或是不報案,建議受害者先處理情緒,再面對侵害者的行爲。

6.性騷擾/性侵害在取證上困難

由於案發地點多爲隱密場合,很難有目擊證人,再加上被害人需要一點時間平復情緒,實際報案時都已經和事發有點時間。尤其若受害者與加害者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爲了避免人際關係的撕裂,也或者是旁人希望「息事寧人」以維持團體間和諧。

7.司法有缺陷

性暴力案件有其先天「取證困難」的限制,檢察官在無法取得足夠的事證之下,法官也得依照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審判

8.「和解金」和「慰撫金」

在性犯罪中,國人卻很容易說出「這是賣身吧」、「這樣不就變成性交易嗎?」等惡意評價。也會讓被害者二度傷害。

9.「積極同意說」

目前臺灣性侵害相關法律是採用「違反意願說」,被提出性邀約的一方面臨「說不」的壓力國內外有團體建議「積極同意說」,基本想法是,做出性邀約的一方,必須得到被邀約一方的積極同意,纔不構成性騷擾。

(本文來自臉書粉專「如果你也聽說」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