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疫苗賠償機制 救人權

(基隆市議員林旻勳提供/陳彩玲基隆傳真)

這次新冠疫苗的接種過程中,已造成655例可能與接種死亡相關的案例。其中已解剖的145例中,都未發現與疫苗相關的證據。這些往生者在將來要獲得疫苗廠商合理賠償的機會很低,只能冀望指揮中心視能力與良心酌予苦主一些補償而已。

對於這些超過600位的疫苗往生者,及爲數更多的不良反應受害者,賠償爲何如此拮据?就必須先探討臺灣爲了減少醫患的醫療糾紛,前衛生署藥政處就曾糾集了所有藥商,共同出資成立藥害救濟基金。讓每個因藥害產生傷亡的個人,可以在不用鑑定誰對誰錯之前,就先拿到一筆爲數不小的救濟金。

這筆救濟金並不是要阻擋藥害受害者進行對醫療院所及廠商的司法告訴。只是暫時撫慰身心靈之用,藥害受害者仍可提出告訴。如果官司輸了,這筆救濟金不用奉還。如果官司贏了,藥害受害者必須奉還救濟金,改由司法判決的賠償結果支付。

有人覺得官司也不見得會贏,贏了也不見得賠的如救濟金的金額,就索性不告了。無形中就減少了很多藥害相關的醫療糾紛,非藥害相關醫療糾紛就沒法享受相同的待遇。

可惜臺灣這麼好的藥害救濟制度,沒法應用於疫苗。因爲疫苗不是藥,用於病人的才能稱爲藥,疫苗用於正常人,所以不適用藥害救濟辦法。另一個原因是疫苗接種族羣相當廣,正常人對不良反應的容忍程度遠低於病人之於藥物,所以不良反應的族羣相當廣,藥害救濟基金若不排除疫苗,那肯定很快會被花光。

所以任何疫苗的傷害若要獲得賠償,一定要去打官司。在很多隻產生小毛病的人,嫌麻煩就不去告官了。致死案例就一定得告官,也一定要經由解剖才能獲得賠償,金額也還得協商,最後會由接種單位向疫苗廠商代位求償。這就是疫苗致死案例一定要司法相驗,才能得到賠償的原因。

司法相驗的法醫原是爲了鑑定自殺、他殺、自然死亡、及因病死亡的高手。對於要執行免疫螢光檢驗、電子顯微鏡檢驗則並非常規項目。碰到了疫苗相關死亡個案,衛福部必須要有特殊請求及技術支援,否則都是常規司法相驗,對釐清疫苗傷害的可能性,完全沒有幫助。

真的有必要在疫苗的採購金額中強制廠商必須提出部分金額成立疫苗救濟基金。仿照藥害救濟制度,對於鑑定的重症案例先行救濟,再來鑑定。比較能夠有效撫慰重症者的心靈,也能減少疫苗的傷害糾紛。

在現行的疫苗採購金額中,其實都有先預留救濟金。但必須彙集成立正式的基金會運作,或是以分擔更多的方式修法進入藥害救濟基金,才能真正保障因爲疫苗接種而產生傷害的個人,當然也包含死亡的案例。

疫苗賠償機制建立後,纔有可能引進專業鑑定,作爲賠償的依據。讓所有疫苗接種的可能受害者,都能得到主動而專業的鑑定。這是在將來疫苗常規化及全民化,不再專屬於小兒科之後,政府該有的超前部署。(作者爲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