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社評:善於從紛繁複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
善於從紛繁複雜的法律事實中
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
——以“三個善於”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系列評論之一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統一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優先解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帶動其他矛盾的解決。這是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的普遍規律,檢察辦案同樣如此。檢察履職辦案必須善於從紛繁複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透過現象看本質,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決最爲關鍵的法律問題,築牢高質效辦案根基。
要更加註重加強證據審查。法律事實是指根據收集的證據,按照法律程序推斷確認,對於解決案件爭議、實現法律訴求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事實。加強證據審查、分析、論證,根本是要以法律事實重現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觀事實,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事實是法律關係演變的前提,法律關係是法律事實衍生的結果。實質法律關係是起主導和支配作用,對案件定性處理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法律關係。法律事實、案件事實、客觀事實以及融於其中的實質法律關係,在性質上應該是一致的,將這些方面聯繫起來的就是證據。只有證據確實、充分,才能使案件事實清楚;只有案件事實清楚,才能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只有案件事實清楚,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具體辦案中,如果證據本身相對穩定,關鍵要審查認定是否確實、充分,能否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和合理懷疑,進而確定實質法律關係;如果證據本身存在缺失,要用好補充偵查、調查覈實等法定方式,補強足以認定法律事實的關鍵證據,着力探尋實質法律關係。證據審查強調親歷性原則,要從案卷中走出來,從辦公室走出來,從檢察機關走出來,以親歷性保障準確性、實效性。
要善於釐清主次矛盾。實質法律關係往往蘊含在衆多法律事實、法律關係之中,只有分清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次要矛盾,把統領法律事實的實質法律關係理出來、把握住,才能準確適用法律。在刑事訴訟監督中,一些涉案行爲是否屬於犯罪、屬於何種犯罪等存在爭議。只有準確判斷實質法律關係,才能依法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等問題。在民事訴訟監督中,案件往往經歷多輪訴訟,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從中找準實質法律關係,猶如找到線團中的線頭,關鍵是要把握爭議焦點和核心訴求,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行政訴訟監督中,既涉及行政行爲,也涉及行政訴訟,有的還涉及民事法律關係。這就要求不僅判斷行政行爲、行政審判是否依法有據,還須釐清民事法律關係,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在公益訴訟檢察中,實質法律關係就是公益損害事項及其“可訴性”。只有把握好這些要求,才能切實提升辦案精準性、規範性。
要堅持由表及裡。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是抽絲剝繭、察微析疑的過程。針對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關係相互交織的案件,必須由表及裡,加強深層次、實質性監督。比如,在刑事與民事交叉案件中,如果不能把握實質法律關係,就很難準確區分民事侵權、民事違約等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很難甄別罪與非罪的界限。依法辦理這類案件,既要防止把刑事犯罪當作民事糾紛處理,也要防止把民事糾紛當作刑事犯罪處理。特別是要重點加強涉企經濟犯罪案件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實質審查是否存在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的情形,抓住跨區域違法抓人、違法“查扣凍”財產等典型,依法監督糾正不當行使公權力問題。在民事虛假訴訟案件中,要善於從原案中發現深層次的虛假訴訟,依法監督糾正,同時深挖細查、依法懲治背後的虛假訴訟犯罪、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
善於從紛繁複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最終是要做實“以事實爲根據”。無論是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還是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都要依靠證據確定法律事實、區分法律關係,扭住案件的關鍵環節和本質問題。唯有如此,才能夯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礎,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