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撞傷路人喊冤遇「碰瓷」 遭判拘役關鍵原因曝光

李姓汽車駕駛在行人穿越道上撞傷行人,士林地院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圖/本報資料照)

李姓駕駛去年1月15日晚上6時許,駕車行經大同路1段286巷口與孫姓行人發生事故,孫男左膝受傷,但李懷疑對方「碰瓷」,主張沒有撞到他,士林地院審結,認爲李第一時間沒有質疑受傷,自己開車送孫到醫院,醫生診斷後開3天藥物,認爲李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

李男事發時駕車從巷子駛出,左轉上大同路1段,在路口與孫姓行人發生事故,李認爲沒有發生碰撞,孫也沒有跌倒,還能拍打他的引擎蓋、車窗,徒步到附近詢問店家報案地址,認爲自己沒有撞到他。

李更認爲在事故即將屆滿6個月,孫主動要求和解金10萬元,醫師可能因孫的陳述,直接開立診斷證明書,無法證明左膝確有挫傷。

但法官認爲,汽車輕微撞擊就會造成挫傷,不能因爲沒有跌倒就沒受傷,更何況毛細血管出血,就會引發水腫,事故後也可忍痛步行,詢問店家報案所需的地址,而且,送醫後護理人員使用彈性繃帶包紮,證明確有受傷一事。

法官考量,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若發生交通事故,應負起過失責任,依法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