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員戴寧涉詐領助理費 二審仍不認罪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涉嫌詐領助理費518萬餘元,臺南高分院26日開庭時,她仍不認罪。(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戴寧被控詐領助理費518萬餘元,一審認定詐領3名人頭助理費共431萬餘元,依貪污罪判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另2名助理部分無罪。戴寧及檢方均上訴,臺南高分院26日開庭時,戴寧仍否認犯罪;法官當庭列出雙方爭執事項,經戴寧律師與檢察官論辯攻防後,諭知擇期再開庭。

據瞭解,從2010年3月1日起擔任嘉義市議員至今已連任4屆的戴寧,被嘉義地檢署起訴自2012年6月至2022年2月間,透過郭姓前夫及辦公室溫姓前主任的協助,利用陳姓、邱姓、曾姓、王姓前男友及郭姓前小姑等人擔任人頭,共詐領助理費及三節獎金合計518萬7774元。

法官認爲,陳姓、郭姓、邱姓等3人都沒有實際擔任助理工作,卻供述助理薪資實際上由戴寧支配運用,藉此認定戴寧利用職務機會詐取3名人頭助理公費補助款共431萬8750元,3罪合併執行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

至於曾姓助理、王姓前男友涉詐46萬5000元助理費部分,法官則認爲,曾姓助理不支薪,將薪資全交給戴寧是雙方私經濟行爲;王姓前男友則是單一供述,均缺乏明確事證,判決無罪。

事後,戴寧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檢方也針對無罪部分上訴,昨天台南高分院再開準備程序庭時,戴寧對法官詢問「是否認罪?」仍回說「不認罪」。

審訊時,法官列出雙方爭執事項詢問有無意見時,戴寧的律師說,戴寧的父親是前嘉義市議員,助理是戴寧的父親先前聘任,助理費用則是統籌運用支付議員業務所需,系公用支出,戴寧並不知情,雖可能成立其他罪名,但並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對此,檢察官則認爲,被告律師提出的新主張,可以反證被告公費助理費用的申報與實際用途不同且彼此矛盾,還反問「這是要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認罪嗎?」但戴寧的律師仍迴應說,戴寧對助理費的使用完全不知情,並不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