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雞排店 找不到店面想解約 靠打官司拿回53萬加盟金

鄒姓男子想加盟陳男經營的連鎖雞排店,先付10萬元定金,再付53萬元加盟金後,因找不到店面決定解約。陳指已訂購加盟設備且契約仍存續,拒退53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依契約內容,鄒要解除契約即中止。陳男已不用提供加盟服務,判決要返還53萬元。全案可上訴。

鄒男提告指出,他在2020年3月12日給付陳男定金10萬元,加盟陳男經營的雞排連鎖店。雙方約定由鄒自行尋找店面並簽訂租約後,正式簽訂加盟契約,事後他又兩度共匯53萬元預付加盟金給陳男。

鄒男因未找到合適地點開店,表示加盟契約本約未成立,要求陳只能留下定金,但要返還53萬元。縱認本約成立,條文約定陳男收受加盟金,是要做爲鄒加入連鎖加盟體系後,授權使用商標、提供器材設備及加盟事務服務、教授經營管理、制販商品知識、專業人員技術輔導等加盟事務費用,但陳男並未履行,契約也應視同終止。

陳男答辯,鄒男合計已付63萬元,當鄒付10萬元定金時就已經成立加盟契約本約,簽約與加盟店址確認可同步進行。本約「自動終止」約定,是指如經營不善,總公司不會再向加盟人求償。

陳男說,收取加盟權利金後,用於購買硬體設備、技術、招牌、商標、總公司供應原物料及簡易裝潢。他已先訂購加盟設備,並與廣告公司進行初步規畫事宜,所以不退還加盟金。況且鄒男曾已向他學習相關技術,他也隨時可以提供相關服務,只是鄒未運用。

陳男表示,加盟契約本約終止是以雙方合意爲前提,無從片面終止。鄒男雖有向他表達不願繼續營業,要終止契約,但他並未同意,仍請鄒繼續尋找適合加盟開店地點,加盟契約本約仍爲有效,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審理後指出,雙方加盟契約預約約定,加盟方須先繳交3萬元加盟預約金,並在正式簽訂加盟契約時扣除。雙方若指簽定預約,鄒男無給付53萬元加盟金義務,陳男稱已先訂購加盟設備等作業並非無根據。

法官查出,鄒男也曾自行尋找適當經營地點,並回報陳男,請陳評估是否合適,性質上也屬踐行加盟事業活動行爲,認定雙方已成立加盟契約本約。

法官說,雙方本約規定「乙方(鄒男)因某種因素無法繼續經營且不移轉他人時,契約視爲自動終止,加盟權利也不得再行移轉他人」,所指因素並無任何條件限制,亦即加盟方表達無法繼續經營事由即可,並非陳男所稱雙方合意爲前提,所以當鄒向陳表示無法繼續營業,本約就自動終止效力。

法官指出,陳男在終止契約時,尚未提供加盟契約約定的服務及交付加盟器材設備,契約終止後,陳男也已無提供義務。陳男收取鄒男支付的53萬元加盟金,因已不用繼續給付相關加盟服務,自然失去受領法律依據,判決陳男返還53萬元給鄒男。

鄒姓男子付費加盟連鎖雞排店後,因找不到店面決定解約,興訟想討回53萬元加盟金。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契約中止後,業者不用提供加盟服務,判決要還鄒男53萬元。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