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人任職跟單 金管會已分別對4家投信裁罰:不排除再加重處份
4家基金經理人跟單的投信,金管會不排除再加重處份。圖/本報資料照片
對於富邦、保德信、復華、國泰等四家投信的基金經理人跟單被罰,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儘管先前證期局已對4家投信給予裁罰或糾正等不同的處分,但若再發現更多其他新事證,不排除再加重行政處分,另外她也針對監理強度表示,除了檢查局會不定期或定期進行金檢,證期局也會定期檢閱基金經理人和其關係人的投資股票關聯性的情況。
高晶萍說明,檢查局在110年11月作上述4家投信的金檢,已發現基金經理人任職期間有跟單情況,及投信公司內控有缺失,所以證期局當時就對4家投信作行政處分,第一家是富邦投信裁罰180萬元,解職2經理人,第二家保德信,裁罰120萬元,解除5位經理人職務,另二家國泰投信、復華投信,則分別給予糾正處分,金管會亦把相關事證給檢調單位。
高晶萍也表示,國泰投信及復華投信在去年9月給予糾正處分之後,倘若接下來有其他新事證,亦不排除作新處份,包括裁罰。
對於金管會在投信人員的利益衝突監理,高晶萍進而說明,已有事前預防及事後的監控。其中,事前預防機制,包括了交易限制、行爲限制、申報持股、資訊及通訊設備管制等四大措施,事後的交易監控機制,則包括了投信事業自行查覈、證交所及櫃買監控機制、金管會查覈等三大措施。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對於事前預防措施,已有提出交易限制,依據投信投顧法7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1的規定,金管會禁止投信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或全委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與投信基金或全委資產所投資的相同股票。
另外高晶萍也說明,根據投信投顧法第59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投信人員及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人員,不能用職務知悉消息之後,揭露給他人買賣有價證券,及運用投信基金買賣有價證券時,爲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爲相對委託的交易。
另外申報持股上,高晶萍指出,證期局在105年5月19日已規定,相關人員要按月向投信事業申報其股票交易情形,且投信事業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人員投資股票等申報及違規處理情形,公司內稽人員也要按月查詢遵循情況。
高晶萍也表示,投信顧公會也訂定資訊及通信交易規範,基金或全委經理人,在臺股交易時段必須集中保管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