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高雄後也可辦理!北市核發「同性伴侶證」 首日7對申請
立法院26日初審通過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臺北市政府則從當天起,開始核發「同性伴侶證」,未來只要年滿20歲單身者,一方設籍臺北市或合作縣市,帶着身分證、照片和申請書,就可以申請,當天就有7對同性伴侶申請,發出了14張證,如果遇到醫療需求,將可以憑此證,簽署醫療手術同意書。
立法院26日初審攸關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臺北市政府則在該日起核發「同性伴侶證」,只要年滿20歲單身者,一方設籍於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和彰化縣等合作縣市,就可以依照規定申請,註記內容原則上是永久有效,雖還未具法律效力,但未來若遇醫療狀況,可憑此簽署醫療手術同意書以及申請家庭照顧假。
北市民政局表示,「26日當天共有7對同性伴侶申請,共發出14張證。」大小改爲和身分證一樣,方便放入皮夾隨身攜帶,「同性伴侶證」功能和註記公文相同,也方便表明身分,但也要提醒,如果遇重大醫療手術,且對方親屬在場,還是得依照親屬順位簽署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