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無保存登記房屋 有眉角
房市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民衆若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要留意相關規定,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這種情況下,民衆要記得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人名義,以免日後發現房屋稅籍資料所載納稅人仍爲被繼承人,造成困擾。
「建物保存登記」又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既有或新建房屋爲確保權屬,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登記,以取得建物權狀,部分年代久遠的老房子,因爲當時缺乏相關法規,可能未辦登記,纔會出現所謂的「未保存登記房屋」。
地方稅務局指出,民衆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爲已辦登記的房屋,應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是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則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人名義。
稅務局提醒,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地政機關並無相關建物登記資料,因此繼承人應檢附遺產稅繳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各繼承人印鑑證明書或雙證件(包括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及健保卡或駕照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人完成繼承程序。
對於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由於缺乏建物權狀,當產生繼承問題時,繼承人常不知如何辦理繼承,稅務局表示,民衆遇到這種情況無須擔心,可照步來一步一步完成繼承。
首先,要先前往被繼承人除戶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其次,檢附無欠稅的國稅局遺產稅應稅或免稅證明書等資料申請納稅人名義變更,若房屋協議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時,則可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簡化行政文書;最後,若繼承人當中有拋棄繼承或姓名變更,應另外檢附地方法院核發的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或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