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失聯20年 女討夫妻名分勝訴

一對夫妻在1999年宴客結婚後,雙方因故吵架形同陌路20年,女方提告確認婚姻關係。臺北地院認定,當年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即有法律效力,判決婚姻關係存在。(本報資料照片)

開設旅行社的柯姓男子1998年巧遇高中時期的心儀女同學,隔年與她在飯店辦婚禮後發生爭執,20多年分開未聯絡,柯另聚妻生子,不料去年女同學竟提告,臺北地院認定,當年結婚是公開儀式及證人就有法律效力,判決婚姻關係存在。

律師廖芳萱建議,雖2人被判決婚姻關係存在,但男方上訴後可反訴離婚,主張2人逾20年沒履行同居義務,也可以請求酌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到零;或對本案不上訴直接另訴離婚。

本案女方主張,1999年7月11日她與柯在飯店舉行婚禮並宴客,在場有雙方父母及衆多親友見證兩造婚禮過程,但婚宴後因故發生爭執未辦理登記,2020年她突然要求男方與她辦結婚登記被拒,才提起確認婚姻關係訴訟。

經營知名遊歐洲旅行社的柯姓負責人表示,當年他認爲女方因禮宴的桌數多寡、宴客費用的攤付比例而斤斤計較,宴客結束後當晚發生爭執,隔天雙方就此分道揚鑣,彼此間再無任何聯絡與見面。

柯說,他與女方現在都已近65歲高齡,他並因病體纏身,時常往返醫院,有什麼基礎可以再一起共同生活?倘若她當年要共結連理、雙方存有結婚真意而互爲配偶關係,爲何這麼多年都無聯絡及關懷。

柯表示,女方主張婚姻關係存在,但卻從來沒有要求他履行同居義務,可見欠缺結婚的真意;她在婚宴相隔20年後才委請律師,向他要求共同辦理結婚登記,根本破壞既有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更損及他現有妻子及子女的身分法權益。

法官認爲,2007年修正前的民法規定,結婚只要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不一定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柯與女方在1998年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及證人,符合「儀式婚」要件,判決婚姻關係存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