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博羅稅務:助力退役軍人轉戰職場,走好就業創業路
爲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鼓勵用工企業爲退役軍人提供更多就業崗位,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稅費優惠政策。今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博羅縣稅務局(以下簡稱“博羅縣稅務局”)聯合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爲全縣退役軍人開設稅收宣傳輔導專場,通過政策宣講課堂、快閃驛站等方式,詳細講解重點羣體就業創業稅費優惠政策和相關申報流程,全面助力退役軍人轉戰職場,走好就業創業路。
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可享稅費紅利
“按照廣東省內的標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宣講課堂上,博羅縣稅務局相關負責人重點圍繞2023年8月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展開講解。
“我們從事個體經營的,每年最高能扣減24000元的稅費,僅這一項,就可以節省不少錢。”四年前從部隊退役後,鍾先生一直在一家物流公司從事運輸管理工作,去年春節看準建材批發行業,同時得知退役軍人創業相關稅費優惠政策的他,決定辭職回鄉創業,目前在博羅楊村開設了一家建材銷售部。
除了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方面,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也能享受到有關稅費優惠政策。據博羅縣稅務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可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廣東省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2023年以來,公司累計享受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減免9.3萬元。”惠州金茂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劉女士表示,“退役士兵具有高度的紀律性、執行力和團隊協作能力,這正是我們公司所需要的。我們將繼續響應國家號召,招用更多退役軍人到公司就業。”
政策享受便利度進一步提升
據瞭解,爲了更好地推動相關政策執行,今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教育部、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重點羣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4號),對有關政策規定進行了細化說明。
“該公告明確了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享受政策的辦理方式和徵管操作口徑。”博羅縣稅務局法制股有關人員介紹,對於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納稅人而言,該公告優化了需要填寫的信息表等內容,能夠更好地幫助他們精準適用政策。
爲了更好地保障相關政策紅利應享盡享,博羅縣稅務局還通過快閃驛站等方式面對面輔導退役士兵和廣大企業用好政策。“快閃驛站現場設有專門的申報指導區域,工作人員‘一對一’教我填寫申報表,既高效,又便捷。這項政策直接減輕了創業初期的經濟負擔,讓我對未來發展充滿信心。”鍾先生說。
接下來,博羅縣稅務局將持續聚焦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涉稅需求,採取“政策找人、服務到人”等方式不斷完善稅費政策直達快享工作機制,同時用好電子稅務局、徵納互動平臺、稅企交流羣等,幫助退役軍人更好地瞭解政策、掌握政策、享受政策,確保退役軍人和擁軍企業應享盡享政策紅利,爲推動退役軍人高質量就業創業貢獻稅務力量。
【惠稅話你知】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廣東省標準)爲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廣東省標準)爲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教育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重點羣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羣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信息表》,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的,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填寫《重點羣體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信息表》,通過填報相關納稅申報表申報享受政策。(三)納稅人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政策的稅款扣減額度、順序等方面的規定比照重點羣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四)納稅人應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第四條的規定留存相關資料備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退役證件遺失的,應當留存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電子信息)。
文|記者 李海嬋 通訊員 謝偉生 惠瑞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