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處分無矯治效果? 專家:強制治療難預防

藝人黃子佼。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法界指出,檢方對黃子佼治罪法律,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卅九條,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至卅萬元罰金,屬二年以下的輕罪,處分緩起訴不違法。

有人認爲懲罰黃較多金錢,且處罰立即見效,一旦案子起訴到法院,如何證明七部未成年性影像影中人爲「幼齒」?可能形成訴訟爭點,黃子佼獲判無罪不是沒機會。

有資深檢察官說,常理來論,黃本身應有特殊性癖好。他認爲辦案是一種選擇,沒有好壞對錯問題,但黃子佼罪責用金錢及悔過書去抵銷,並沒有達到矯治效果。

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則認爲,以科學證據來說,單靠強制治療並無法解決問題,英國曆經三次國家級治療計劃,結果證實強制治療並非預防犯罪的解方。

「性侵害樣態很多,並非每項因子都能用治療預防。」李俊宏說,有些性犯罪與精神疾病、創傷經驗相關,但若反社會傾向太重,不僅治療成效不彰,甚至會有反效果。他認爲應先針對需治療者提供治療。如爲難以矯正個案,就必須做好嚴格監控,減少再犯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