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智賢:大法官自以為上帝?籲人民用創制公投約束

媒體人黃智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對死刑做出合憲解釋,但限縮適用範圍。媒體人黃智賢今天質疑,大法官以爲自己是上帝?大法官需有節制以免濫權,或作錯誤判決。眼下,可能只剩下公民創制,反對廢死,才能節制大法官實質廢死了。

黃智賢今透過臉書指出,憲政法庭對廢死作出判決,雖然表面上沒有廢死,說死刑沒有違憲,卻訂定八大限制。死刑本來就沒有違憲,這一點沒錯。可是,憲政法庭憑什麼在法律之外,自己立法爲死刑增加門檻?

黃智賢質疑,在憲法之上,臺灣比憲法更重要的,竟然是「憲政法庭立法」?憲政法庭不是應該是解釋憲法,捍衛憲法?誰給他們權力,去立「超憲法」的?新北市長侯友宜問,誰來幫被害人上訴?問得太好了。大法官難道不是在爲殺人犯爭取「超人權」?讓殺人犯有超人待遇,在大法官心裡,被害人有人權嗎?

黃智賢說,其實在被害人被殺那一刻,被害人在整個司法系統裡就消失了。被害人變成了「證物」,大法官口口聲聲講「司法衡平」,不知道衡平在哪裡?在偵辦和審判中,被殺害的被害人是無法出現的、沒有聲音的。政府並不是代表被害人面對殺人者,而是代表公權力。法官看到的是檢察官、被告與被告律師,審判庭裡面沒有被害人的座位,只看得到殺人者在律師指導下的嘴臉。

黃智賢說,臺灣走向廢死是因爲白左思潮,以及西方的壓力,是長期對廢死的妥協跟投降。前總統馬英九是投降的第一步。「喪權辱國到,居然把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入中華民國的法律」從此爲死刑判決加了重重鎖鏈。

黃智賢說,聯合國的人權兩公約寫了對死刑的慎重,主要是不希望死刑被用來處理政治犯。另外,也有基督教因素。「硬是要把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基督教跟白左立場,強壓在臺灣社會,這纔是明明白白的反人權。」明明憲法、法律,跟長期不變的,超過八九成人民支持死刑。

黃智賢說,面對窮兇極惡的殺人者,要耗費龐大社會資源,偵辦、追捕、檢察官起訴、各級法庭來回上訴。明明已經是罪證確鑿,罪無可逭,甚至殺了不只一人。但司法體系卻要想方設法爲殺人者開脫。

黃智賢說,現在在臺灣,殺一個人是幾乎不會被判死刑的,甚至不會無期徒刑。如果被判12年,關不到10年就可以出獄。殺了3個人,好不容易被判死刑,卻不敢或不能執行死刑。大法官還來加上8道鎖,不讓執行死刑,這難道是司法的衡平?難道有公平正義可言?所以,纔會有連環殺人魔囂張放話,說在臺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

黃智賢說,在臺灣犯罪判刑很輕。好不容易抓到人,可以輕易交保;殺人之後,即使判無期徒刑,雖然理論上是終身監禁。但可能刑期十幾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因爲,臺灣沒有真正的終身監禁。於法上,會有太多司法幫閒,幫犯罪者找到重返社會的機會。他們可以有權更生。被殺的被害人,無權。

黃智賢質疑,大法官說「犯罪時有精神障礙」,不得判死刑。什麼樣的精神障礙可以免死?精神障礙是可以僞造、可以裝的,「你是假裝不知道?還是自以爲是上帝?」大法官又說「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可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殺人不算最嚴重之罪?那要殺幾個、怎樣殺才是最嚴重之罪?

黃智賢說,判刑不是對犯罪者的報復。而是對犯罪行爲的懲罰 。殺人是最大惡行,當然必須給予懲罰,還給被害者的起碼公道,被害人的生命被殘忍剝奪。必須還給被害人起碼的公道。同時給社會的公平正義。大家都尊紀守法,犯罪者踐踏了社會的良善與正義。判殺人者死刑,是還給社會公道。也對潛在犯罪者有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