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輸了!王鬱文夫「力辯法官」護妻 挑戰判決喊聲:沒犯意
▲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貪案共犯王鬱文(左)今聆判後,和丈夫(右)牽手離開臺北地院。(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臺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涉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1萬餘元,高跟律師團沒現身,反而是被判刑2年、緩刑5年的助理王鬱文到庭聆判,她的丈夫護妻當場多次提問「質疑」合議庭見解、強調妻子「沒有犯意!」審判長則耐心解答,現場有如立委黃國昌先前嗆聲要跟司法院大法官辯論的真實版。
合議庭今判決認定高虹安與助理涉嫌詐領金額共12.3萬餘元,其中11.6萬餘元被高虹安支配運用,金額遠低於檢方起訴的46萬餘元,主因是合議庭依據最高法院過往見解,從寬認定浮報公款若實際用於私聘助理,就無不法、加以扣除。
合議庭今宣讀判決主文後,不僅當庭摘要解說判決理由,更破天荒開放提問,不限身分,等於直接召開記者會。5名被告中,只有陳奐宇和王鬱文到場,陳聽完判決沉默,王鬱文以提問方式喊冤,自認當初約定月薪4.6萬「外加」勞健保,跟起訴所稱浮報造假爲4.8萬元的金額相當。
這問題在審理時已調查過,審判長告訴王鬱文「很遺憾,法院認定妳的月薪就是4萬6,其餘都是被黃惠玟浮報,妳也不是自願回捐」,審判長並指卷證裡的對話紀錄,也顯示王鬱文知道被加薪的2500元,要交回給高辦支用。
王鬱文的丈夫陪妻力挺,拿起審判長請庭務員提供的麥克風,直接質疑合議庭判王鬱文貪污有罪的見解不當,被問到他是王鬱文的什麼人,他自稱「家屬」,強調王鬱文「沒有犯意」。
一般案件若被告聆判,法官頂多告知若不服判決,仍可上訴,但本案審判長今天耐心爆棚,仔細解說立委有權調整助理薪酬,但不能浮報,認定標準是有無實際用於助理薪水、加班費,若最初就意圖補貼辦公室或服務處開銷,即使直接入帳助理個人帳戶,助理也無權自由運用,包括「回捐」給辦公室。
▲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貪案共犯王鬱文(左)今聆判後,和丈夫(右)牽手離開臺北地院。(圖/記者黃哲民攝)
審判長指出,一般民衆若從事詐欺、竊盜、搶奪等行爲,馬上就成立犯罪,民意代表利用職務詐領公費也應該如此,若容許恣意擴張成用於公務就不犯法,可能造成民意代表取得比民衆更加優越的法律上地位,「就算是立法委員,在這部分也不行」。
審判長說,高虹安本案表面爲助理加薪,其實是「低薪高報」,即使都用於高辦必要花費,但立院已另編預算補助立委業務相關經費,立委應撙節開支,不足部分須由立委「自費處理」,所以高虹安主張支出大於收入的「大水庫理論」,或預算可相互流用的抗辯,合議庭都不採納。
審判長指王鬱文配合浮報3個月薪水,考量王鬱文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加上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故2度減刑,只要履行完緩刑附加條件、且緩刑期間內沒再故意犯罪,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於沒被判刑過。
王鬱文不滿意,仍稱同案被告黃惠玟向立院送出調整薪資申請表,事先沒告訴她也沒給她簽名,等到發薪日才說,「所以這樣子我也有不法意圖嗎?」她自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動接受被調薪這件事,「那我當下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審判長直言「如果願意當初直接說要繳回,法院可能就有不一樣的認定」,王鬱文的丈夫搶話表示「沒有人跟我們講過這個事情」、「沒有,真的沒有!」,更舉例詐騙贓款若匯錯帳戶,誤收的開戶人難道要變成詐欺共犯。
審判長請王鬱文的丈夫冷靜,但雙方對話你來我往,彷彿立委黃國昌不服憲法法庭裁定、嗆聲要跟司法院大法官辯論似的,審判長也沒動怒,淡淡表示王鬱文本案被浮報加薪「都有被通知」,但是「詐騙集團不會通知妳匯錯錢」,兩者態樣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