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燈亮後越線行駛亦屬於違法行爲 法院:“搶黃燈”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生活中,因黃燈亮起後駕車越過停止線一般不會被罰款、扣分,因此許多人認爲“搶黃燈”的行爲不違法,而事實上,“搶黃燈”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屬於違法行爲,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則須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近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一起“搶黃燈”轎車與“闖紅燈”摩托車相撞引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作出了裁判。
2023年7月,陳某駕駛轎車沿市區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某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車頭未越過停止線時黃燈亮起,陳某駕車越過停止線繼續行駛,不料撞上一輛自西向東左轉彎且闖了紅燈的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呂某、乘坐人王某受傷。
兩名傷者均住院治療一個月左右。經鑑定,呂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王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公安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爲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陳某、呂某駕駛機動車均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認定陳某、呂某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陳某對該認定結論不服,申請複覈,上級公安交管部門複覈後予以維持。
2023年11月,呂某、王某訴至宛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陳某以及承保陳某所駕轎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呂某、王某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爲,公安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不當,呂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因此,陳某及保險公司應對呂某、王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呂某、王某應對自身損失承擔70%的責任。呂某、王某不服,上訴至南陽中院。
南陽中院審理後認爲,根據事故現場監控視頻能夠確認,在黃燈亮起的一瞬間,陳某所駕車輛尚未越過停止線。陳某駕車行駛至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在黃燈亮起後不按規定停車等待,試圖強行通過路口,導致其所駕車輛與“闖紅燈”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兩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搶黃燈”的陳某與“闖紅燈”的呂某均未盡到規範、安全、文明駕駛的義務,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規定,其過錯程度相當,因此,陳某、呂某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陳某應當對呂某、王某的各項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呂某8萬餘元、王某9萬餘元,陳某賠償呂某1萬餘元、王某4萬餘元。
法官說法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通過路口時,要仔細觀察交通信號,密切關注前方交通狀況,提前發現各種不安全因素,適時調整行駛方向和速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一次記6分。
黃燈表示警示,是綠燈與紅燈之間的過渡,提醒車輛駕駛人和行人交通信號燈即將變爲紅燈。黃燈的設置能夠起到清空交叉路口車輛,避免堵塞,減少事故等作用。車輛駕駛人看到黃燈亮起,應當立即減速,並觀察車輛位置和路口情況。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的,應當停車等待綠燈。車頭已經越過停止線的,可以停車等候,也可以在不會造成危險、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情況下繼續行駛。在一些地區,黃燈亮時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如果越線繼續行駛,公安交管部門並不罰款、扣分,但這只是一種人性化的執法方式,並不代表“搶黃燈”是合法行爲。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才能保證人身財產安全,避免陷入糾紛。
文/記者 劉熠博 通訊員 孫璐 劉方昊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