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訴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外觀 (中時資料照片)

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爲「用電大戶條款」並未有效規範企業且無助減碳,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經濟部修訂條款。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的訂定,僅有提議權沒有請求權,但一審以程起訴不合法裁定有誤,如果認爲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爲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而非起訴不備合法要件,廢棄發回更爲裁判。

經濟部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該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但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爲管理辦法未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授權意旨。

環團認爲,這樣的管理辦法不能達成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能源結構以因應氣候變遷的立法意旨,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經濟部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法定減碳目標、因應我國氣候環境等,修訂管理辦法。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的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原審以起訴不備合法要件逕以裁定駁回,即有違式裁判的違誤,將此部分原裁定廢棄,由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爲適法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