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 資源循環燃料業者提高檢測頻率 違者最高罰2千萬

環境部今天預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固定污染源」修正,針對固體再生燃料(SRF)或其他資源循環燃料業者將提高檢測頻率,由原本2年檢測1次調整到1年最高檢測4次,若同時混燒二、三類則須以每年4次的頻率檢測。 圖爲臺灣立方能源新建廠房。本報資料照片

環境部今天預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固定污染源」修正,針對固體再生燃料(SRF)或其他資源循環燃料業者將提高檢測頻率,由原本2年檢測1次調整到1年最高檢測4次,若同時混燒二、三類則須以每年4次的頻率檢測,違者最高處2000萬元。

因應2050淨零排放路徑推動廢棄物資源循環燃料化可能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環境部已前於今年6月20日預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項草案,透過燃料成分分爲生質純料、SRF、廢棄物再利用燃料3類,限制使用製程、指定污染防制設備及加嚴空污排放標準等規定,本次草案明定使用SRF及廢棄物再利用資源循環燃料者,應定期執行排放管道污染檢測,落實使用資源循環燃料之污染管理。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副司長張根穆受訪表示,公私場所原本就應定期檢測及申報固定污染源,而資源循環燃料燃燒時可能產生的戴奧辛問題一直爲各界關注,而戴奧辛因沒辦法以連續自動監測儀器直接監測,只能靠採樣來檢查,因此本次修正固定污染特需定期檢測的頻率,規定第二類、第三類資源循環燃料業者須提高檢測頻率。

張根穆說,第二類資源循環燃料即SRF,第三類爲營建和農業廢棄物等,本次草案修正將SRF的檢測頻率由每2年檢測1次提高到每年檢測2次,第三類則提高到每季1次,即1年4次,但如果有同時混燒第二、三類的情況,則以最嚴格的1年檢測4次來辦理,本次修正預計今年底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