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裁罰準則 加重移動污染源管理

環境部日前預告修正「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列出各種違反行爲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等裁罰因子,並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標之罰鍰。記者胡瑞玲/攝影

環境部日前預告修正「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列出各種違反行爲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等裁罰因子,並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標之罰鍰。

環境部表示,空氣污染防制法2018年8月1日修正新增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依據,有助於因地制宜管制移動污染源,這次參考各縣市環保局數年執法情形,設計各種移動污染源類型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措施的裁罰因子並納入裁罰準則。

爲強化源頭管理,環境部這次修正特將汽車製造或進口商違反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應遵行事項等違規行爲納入裁罰準則;另外也從燃料使用面着手,針對現行裁罰準則有關移動污染源使用燃料超過標準,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或燃料抽測之違規行爲,納入屬施工機具、火車、航空器的裁罰因子。

至於燃料供給面,規劃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超過成分管制標準之罰鍰,課予燃料供給者更重的責任義務。

環境部強調,這是修正主要於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之罰鍰範圍內,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爲環境部及縣市環保局裁罰參考依據,期提升執法行政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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