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揭牌 工總提三大建言
工總理事長苗豐強(圖/吳靜君攝)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昨日揭牌,並揭示「落實盤查管理、攜手企業減碳」、「推動排碳有價、擴大減量誘因」等重要任務。這是我國爲因應氣候變遷特別成立的專責機關。對於氣候變遷署的成立,工總寄予深厚期許,希望這個專責部會,能夠有效帶領檯灣面對國際減碳要求與複雜的氣候變遷議題,也期許它能勇於面對與解決下面幾項關鍵工作:
一、積極協助中小企業碳盤查管理,因應國際需求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規則在今年5月17日生效,並在今年10月1日開始試行。CBAM試行期間施行細則已於8月17日經歐盟執委會正式採認並生效。CBAM適用產品範圍從水泥、鋼鐵、鋁、化學肥料、電力與氫氣等,與環境部所列管每年必須申報溫室氣體之廠商不盡相同,建議主管機關可先從與CBAM範圍產品相關的中小企業開始,協助其及早建立碳管理相關基礎資料。
事實上,今後國內大多數企業對自身所使用化石燃料與用電量均有揭露與減碳要求,但目前除了大企業及環境部目前所列管廠商之外,多數中小企業其實並沒有碳盤查能力,需要一套整合式的服務協助其有效掌握自身的碳資訊。
爲了服務會員,工總自今年3月啓動「工總碳盤查標籤方案」,希望藉此幫助中小企業,揭露組織主要溫室氣體排放量,透過標籤標示展現企業自主推動成果,迴應利害相關者、強化溝通效果並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現有150家企業參加本方案說明會,25家企業申請盤查,已有2家完成線上查覈。
二、碳定價應有完整配套並可接軌國際
產業界認爲,碳費徵收旨在促使業者加速減排工作,爲有效達成減碳目標,徵收碳費應有完整配套措施,包括:儘速公佈2030年前各階段碳費徵收對象及費率,碳費費率應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我國同時實施碳費及碳排放交易的碳定價機制,應避免對同一排放源之排放量重複計算;針對2005年即自願減量,進行投資設備汰換及製程改善的廠商,環保署在總量管制的核定上應承認其自願減量的成果;確保國內碳費徵收可以接軌國際。
三、國內驗證單位的認證應銜接國際
根據CBAM規則,產品碳含量驗證報告,歐盟只承認由歐盟碳交易機制認可之驗證單位所發出的報告,因此建議政府應確保我國認可的驗證單位之認證事宜,能與國際銜接,避免廠商僅能選擇國外驗證單位進行符合CBAM要求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