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大樓未出售 欣裕臺逆轉獲賠10.9億
郭臺強妻子羅玉珍遭法院判決須給付欣裕臺6億7812萬0778元(本報資料照片)
遭黨產會認定爲國民黨附隨組織的欣裕臺公司,不滿當年將旗下中影公司股權賣給郭臺強妻子羅玉珍及莊婉均,但2人卻未依契約,出售華夏大樓分配利潤,提告求償,歷審雖敗訴,但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逆轉,改判2人須賠償10.9億多元。可上訴。
欣裕臺提告主張,2006年4月27日與羅玉珍、莊婉均簽約,約定2人以每股65元向該公司買受中影公司4836萬4434股、總價31億多元股權,但契約約定須在3年內,中影要出售名下資產,欣裕臺可以分享利潤。
欣裕臺指控,羅、莊當時知道長榮公司有意以20億購買華夏大樓,卻未促使中影公司出售,以不正當方法阻止條件成就,致欣裕臺無法依當時簽約的利潤分享方案,獲取4億1280萬元。
欣裕臺表示,後來公司也曾表明,願以20億買華夏大樓,原本可取得6億多元的價差利益,但也因羅玉珍、莊婉均拒絕履行契約,受到10億多元的損害,2人須賠償這些損失。
案經臺北地院一審、高院二審及更一審都認定,無法證明羅玉珍及莊婉均經欣裕臺催告後仍拒絕履行契約,華夏大樓未出售,2人不須負賠償責任,判決欣裕臺敗訴,羅及莊女免賠,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廢棄發回更審後,案件出現大逆轉。
高院更二審認爲,當時欣裕臺及中影公司都是國民黨實質控制的公司,欣裕臺考量契約籤立時政治、社會氛圍欲處理國民黨資產,所以急於出售股權,但唯恐因買賣時間窘迫致售價偏低而受有損失,纔會訂立利潤分配方案。
更二審指出,這個契約的方案,目的在使欣裕臺雖然售出中影股權,但在中影從簽約日起3年內出售華夏大樓時,或3年期滿仍未出售之情況,都可以分享該大樓的增值利益,甚爲清楚。
更二審認爲,後來中影公司董事會實際上由羅玉珍掌控,羅及莊沒有實際作爲履行義務,致欣裕臺公司受損害10億9374萬3191元,依羅玉珍、莊婉均當年出資比各爲62%、38%計算,判決羅、莊須各賠6億7812萬0778元、4億1562萬2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