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租6架飛機溢付租金提告民航局要賠1.7億多元確定

華航向民航局討溢付租金,法院判決民航局須返還租金1.7億多元加計利息。(本報資料照片)

華航在1989年到1993年間陸續向交通部民航局租用6架飛機,租約終止後,華航主張多付了租金提告請求民航局返還12億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當年雙方簽定的協議書內容,重新計算金額後,判民航局須返還華航租金1億7872萬多元確定。

華航提告主張,當年與民航局簽約後,約定由華航分期給付租金給民航局以攤還購機本息,華航依約付清租金或提前付清購機本息時,民航局應將6架飛機所有權移轉,後來兩造在2002年7月間籤立協議書,合意終止係爭合約,並依立法院決議變更合約內容。

華航指出,變更內容包括租金數額應依市場租金利率及殘值等因素重新調整,且民航局應將溢付租金返還予華航,調整租金後金額12億4317萬1655元本息。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及二審臺灣高等等法院都認爲,沒有溢付租金的問題,都判華航敗訴,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

高院更一審改認定,民航局與華航須依照2002年7月5日雙方籤立的協議書,針對租金計算應依機價扣除飛機殘值4.88%方式爲調整,依調整後,華航溢付租金1億7872萬8146元,判決民航局須如數返還,並從2011年3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