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地庫軋傷未牽繩小狗被掄磚砸車,警方稱:強制傳喚也不來

近日,媒體報道了一則糾紛事件:男子在地庫開車,軋傷一隻未牽繩的小狗,男子準備報警處理,狗的女主人不同意後拔了車鑰匙,隨後更是掄磚砸車。然而此事一直到現在沒有半點說法,警方的回覆是:女子在上海,強制傳喚也不來。

朱女士和楊先生是一對夫妻,是山東人,在湖北武漢定居已經將近10年了,現居住在雅居樂花園小區。

2024年6月7日中午12點左右,楊先生開着自己的車,來到小區地庫準備停車。當時道路的前方,有一輛車佔了部分行車道,旁邊有一男、一女和一名老人在遛狗,其中兩隻狗沒有拴狗繩。

楊先生就緩慢的借逆向行車道繞行,突然,一名女子拍打楊先生的車窗,說自己的狗被車給軋了。

楊先生停車後下車查看,當時女子在車底下掏狗,似乎被狗咬傷了手,隨後狗被救出,然後被一名男子抱着放在佔道車的後排。

女子認爲是楊先生的車撞了她家的狗,要求楊先生賠償。但是楊先生認爲,地庫是停車的地方,不是遛狗的地方,而且狗還沒有栓繩子,他有責任,但不是全責。

楊先生當時提出報警,由警方前來處置。但是女子不同意,直接搶走了楊先生的車鑰匙後,進入之前佔道的車內離開。

因爲車鑰匙被搶,楊先生報了警。然而,沒過幾分鐘,女子竟然又回到了事發現場,拿着一個磚,掄砸車窗等,還打開車門將車內物品扔出。

楊先生當時質問女子:“你清楚自己的所作所爲嗎?”女子並沒有理會,繼續砸車。在離開現場時,還砸了楊先生,最後才離開,而整個過程,楊先生完全沒有還手。

事發2個小時左右,武漢公安江夏分局廟山派出所趕到現場處置,也是在當天,警方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顯示,楊先生被故意損毀財物案,我單位已立案。

隨後,楊先生去4S店進行了定損維修,根據《報價單》顯示,車型“五菱宏光”;維修配件清單有,前擋風玻璃總成、右前門玻璃總成、右後側門焊合總成、右前門焊合總成等17項,預估材料費爲9230元,預估工時費2400元,總計11630元。

此外,楊先生被石塊砸傷致左上臂盡肘部受傷,近肘部稍青紫腫脹,壓痛,活動稍受限。診斷爲“上臂損傷”。鑑定意見,楊先生人體損傷程度爲輕微傷。

本來以爲事情很快就能完結,然而事情的發展,卻讓楊先生和妻子朱女士萬萬想不到。

車輛報價單出來後,楊先生和朱女士詢問民警,民警讓夫妻二人墊付,稱認可維修發票。

然而到了6月10日後,民警的回覆變成了:對方狗沒啥大事,但女子被狗咬了,雙方都有責任,故不屬於刑事案件。且對方因住院、懷孕等原因,無法對其採取行政拘留。

再後來,民警又說女子去上海了,找不到。

7月18日,朱女士再次去派出所詢問進展,民警說,案件目前沒有進展,警方通知砸車女子配合,但對方拒絕配合警方辦案,電話也不接,通知、強制傳喚也不來,“我們已經把她掛到網上了,如果她回武漢,我們會第一時間處置。”“她目前不在武漢,人的軌跡在上海。出了武漢,我們強制傳喚也沒辦法。”

對於案件的性質,這件事目前是治安案件,我們準備做物件鑑定,若結果夠刑事,將採取上網追逃的方式。如果不夠刑事,警方則只能布控,等其回武漢,警方再第一時間去抓人。

楊先生全程沒有還手,但即便搶了車鑰匙等,在此案件中,警方認定違法也只能選擇其中一條,擇重處罰,“你這件事我們按照損毀他人財物來辦理;若算故意毆打他人,傷情達不到刑事,狗主人只需交罰款。”

關於物價鑑定。民警說,此前約過物價鑑定部門,但因對方臨時有安排,沒能鑑定,目前還在約對方鑑定時間。具體的認定,需要依據監控視頻中顯示的客觀情況,“監控裡砸了哪些地方,就可以認定哪些地方。”

無奈之下,朱女士於是將楊先生拍攝的視頻,和監控視頻發佈在了網上。

7月18日,記者聯繫了朱女士,朱女士表示,事發已經1個多月,丈夫因被砸傷、車輛受損等耽誤了工作,希望警方儘快給出處置結果,還我們一個公道。

記者也聯繫了江夏分局廟山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此事他們正在關注,具體辦案結果會向當事人反饋。

此事經過媒體的報道,也引發了網友的關注和討論。

首先,未拴繩子的狗被軋算誰的責任?根據我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規定,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這是正式把拴狗繩列入法律的一條規定。

如果狗未拴繩,車輛正常行駛,沒有違規行爲,那就是狗主人沒有盡到照顧狗的義務,狗主人全責。如果狗未拴繩,車輛行駛有違規行爲,那就是雙方的責任,可協商處理。

在這起事件中,楊先生軋了狗,狗沒拴繩子,不說無責,頂多也就是雙方共同責任,楊先生要求報警處理,合情合理也合法。

其次,拔鑰匙、掄磚砸車、砸人是明明白白的的違法犯罪行爲。

汽車屬於私人財物,除了交警在道路執法的時候,可以按照規定拔車鑰匙之外,未經他人允許拔車鑰匙的行爲,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財產權。雖然車鑰匙的價值不高,夠不上犯罪,但是這種行爲的性質依然屬於盜竊行爲,批評教育和警告是少不了的。

砸車行爲,屬於損壞他人財物。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達到立案標準,屬於金額較大部分。

此外,楊先生受傷被鑑定爲輕微傷,女子行爲夠不上刑事責任,但是,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再次,強制傳喚也不來。民警的說法簡直是太過荒唐。該女子的行爲屬於違法犯罪,是刑事案件,民警卻認爲是治安案件,而且還說傳喚也不來,然後就沒辦法了,只能等着該女子回武漢,這到底是什麼辦事態度呢?

最後,一個多月的時間,清楚明瞭而且簡單的事情,結果態度一變再變,遲遲沒有結果,究竟難在哪裡呢?希望此事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對相關的人和事進行調查處理,讓該受到懲罰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給楊先生朱女士一個交代,給廣大關注此事的網友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