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中國傳統司法的制度理性(學術隨筆)
張 生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要更好借鑑傳統司法智慧,深刻認識到中國傳統司法在司法理念、裁判方法和程序設計等方面都展現出立足實踐需要、富有民族特色、經受歷史打磨、取得顯著成效的獨特製度理性。
形成以人爲本、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中國古代稱天、地、人爲“三才”,認爲人在天地之中,兼具理性與道德,體現了古人的自信和對人的肯定。重視人命、人心、人力的思想源遠流長,積澱形成了以人爲本的司法理念和明德慎罰的司法原則,即反對專任刑殺,重視道德教化,儘量保全生命、勞動力和家庭,並形成相應的若干制度設計。在漢代,體恤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已經制度化。南北朝時期,州縣死刑案件已不得自行輕易處決。唐代實行死刑復奏制度,地方死刑案件要三複奏。清代一般死刑監候案件都要經過秋審複審再予決斷。以人爲本、維護社會安定,必然要追求司法之“平”。“平”就是公平,就是合理,反映了中華法系的秩序觀和正義觀。同時,在哀矜折獄、恤刑等思想指導下,“平”也蘊含着重生、欽恤的意味,表現爲在拷訊、定罪、量刑中要相對寬和、平恕。
運用守文原情、有經有權的裁判方法。兼顧天理、國法、人情一直是中國傳統司法的價值旨歸。古人認爲,國法源自天理並以天理爲最高依據,順應天理的國法也就順應了人情;人情必須受國法的控制和矯正,國法對人情的規範也要順人情而爲。中國傳統司法將法律、禮制、儒家經義、民間風俗等多種資源整合起來,以綜合性、全局性的思維開展司法裁判,追求案件結果公正合理和良好社會效果的統一。這種裁判方法是在漫長曆史中逐步形成的。秦代與漢初深受法家影響,爲實現司法統一,嚴格依法裁判,即守文而判。西漢董仲舒等儒者通過“春秋決獄”,將“原心論罪”引入司法裁判,以當事人內心善惡作爲實質判斷標準。到了唐代,《唐律疏議》明確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而司法官員則在尊重製定法的基礎上從情、理、法角度綜合思考,做到有經有權、經權融通,實現了以守文爲前提,以原情爲權衡,守文與原情相結合,有經有權的裁判推理模式。明清以降,中央審判機關將有代表性的案件及其處理依據確定爲成文規則(例)或成案,爲後來的案件裁判提供依據或理由。守文原情的裁判方法,既不脫離制定法的統一性和確定性軌道,又可以在制定法適用範圍內實現個案公正。
具有類型分流、注重效率的程序理性。中國疆域廣闊、人口衆多,這種廣土衆民的國情導致古代中國的治理成本較高,歷代王朝經常面臨統治資源匱乏和力量不足的困窘,因此做好國家治理結構和程序的設計就至關重要。中國傳統司法就是如此。從中央到地方,古代中國形成了多級的司法體系,根據案件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對案件進行合理分流,以應對廣土衆民條件下的訴訟壓力。以清代爲例,州縣官員可直接就笞、杖刑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徒刑以上案件則要上報。府複審州縣上報案件,按察司複審徒刑以上案件,督撫批結無關人命的徒刑案件,重大案件還要上報中央。案件分流使各級機關得以根據自身職權、資源和能力,有針對性地處理各類案件,有利於對大國的長期有效治理。此外,古代中國還注重通過多種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追求“無訟”境界。“無訟”並非杜絕一切訴訟,而是追求爭訟各方心悅誠服,儘量消除再訟、鬧訟的隱患,從根源上減少訴訟。早在先秦時期,國家就設立專司民間調解的“調人”。從秦漢到明清,國家在督促官員教化民衆、妥善處理爭訟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民間也活躍着不少發揮重要作用的非官方調解組織。調解等糾紛解決途徑在不增加國家治理成本的同時,成爲國家司法的重要補充,和司法一起共同發揮了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長治久安的重要作用。
中國傳統司法彰顯了中華法治文明的厚重積澱。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爲指導,深入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古爲今用、推陳出新,爲新時代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歷史鏡鑑。
(作者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24年02月19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