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串通投標,涉案金額近4億元
本報訊 市場經濟下,招標投標是基本建設領域促進公平競爭的一種重要手段。然而,一些犯罪分子爲了中標,不惜採取非法手段,甚至觸犯串通投標罪。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高達3.97億元的串通投標案進行了審理,並依法對3名涉案人員判處刑罰。
2019年6月,蘇某擬攬建某公司的多個建工項目,但因自身缺乏建築工程資質,遂與某建工安裝建設公司的領導潘某(另案處理)達成了“合作”意向。“合作方式”爲:蘇某出資185萬元作爲“陪標費”,潘某則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安排下屬徐某、喻某對接其他8家建工公司進行串通投標。
在這場精心策劃的“合作”中,蘇某等人通過不正當手段,成功讓某建工安裝建設公司中標,中標價格高達3.97億元。某建工安裝建設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蘇某負責具體的施工建設。
案發後,涉案“陪標費”中的140.4萬元被依法追繳。蘇某、徐某、喻某到案後均自願如實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實。
欽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蘇某、徐某、喻某的行爲構成串通投標罪。在共同犯罪中,蘇某爲主犯,應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徐某、喻某爲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綜合考慮3人的自首、退贓等情節,法院作出瞭如下判決:蘇某因串通投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徐某因串通投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喻某亦因串通投標罪被單處罰金10萬元。(龐萍)
法官說法
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商業活動中,串通投標的行爲性質極爲惡劣。該行爲不僅直接侵犯了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他們參與公平競爭的機會,更擾亂了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破壞了市場的正常運行機制。對串通投標罪行爲,人民法院必須依法予以嚴格懲處,保障市場經濟的公平、有序、健康發展。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