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若有除外條款 臺灣纔有機會買

BNT疫苗能否賣給臺灣還很難說。圖爲副總統賴清德17日參訪聯亞生技公司,瞭解國內疫苗生產狀況。(總統府提供)

衛福部長陳時中指臺灣原訂向德國BNT購買500萬劑疫苗卻因大陸介入生變,18日峰迴路轉,傳出德國BNT承諾賣疫苗給臺灣,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爭議律師表示,需視德國BNT與代理合約內容,是否產生違約、求償問題;臺灣因是單純的買家,沒有商業法律問題。

上海復星醫藥集團在2020年3月15日發出新聞稿宣示,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復星醫藥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獲授權負責該疫苗在中國大陸及港澳臺地區區域內)的臨牀試驗上市申請和市場銷售

律師翁偉倫表示,德國BNT與上海復星間的法律關係,要看雙方的代理契約如何訂定,德國BNT授權的範圍到哪,如有獨家、排他條款,德國BNT很可能會被視爲違反經銷合約,有被大陸代理商求償的可能。

翁說,例如德國賓士車,在臺灣有總代理商,依合約規定就不可再賣車給臺灣其他經銷商,所以臺灣的水貨賓士車幾乎都是向美國等其他地區的車商購買,臺灣的經銷商直接跟德國賓士接洽也買不到車,如果德國賓士賣車給臺灣總代理之外的任何車商,就違反經銷合約,會被臺灣總代理控告求償。

律師戴家旭表示,不管德國總公司與上海復星的契約內容爲何,都只拘束德國、上海雙方,與臺灣無關,臺灣買疫苗可自己決定跟誰簽約,如果最後向總公司買,也不會有法律問題;另外,總公司賣疫苗給臺灣,有無構成違約,得看實際合約內容才知道,若總公司締約能力很強,在合約中設下一些「除外條款」,未來訴訟糾紛結果還很難說。

律師鄭克盛則表示,德國BNT與上海復星間應先確定德國制疫苗,是否需受限於先前與上海復星合作協議範圍,此外,因BNT公司與輝瑞合作生產的疫苗已獲得世界衛生組織緊急使用許可,可主張是否基於公益或其他例外條款以避免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