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用耳見證!他帶12歲小女友情人節和諧完事...賠20萬囚1年半
▲桃園林姓男子前年情人節帶年僅12歲小女友參加友人聚會,林男竟拉小女友至廁所嘿咻,朋友從房間內都聽見呻吟聲。(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林姓男子前年經友人介紹年僅12歲少女,雙方成爲男女朋友,同年情人節晚上,林男帶小女友至友人住處參加聚會,幾杯黃湯下肚後,林男色慾薰心竟拉小女友到廁所內嘿咻,朋友從房間內聽見廁所傳來呻吟聲,案情曝光後,林男坦承雙方系你情我願,沒有強迫女友,少女也坦承未被強迫,地院法官審酌林男事後已賠償20萬元達成和解,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林男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於2018年2月14日晚間帶着剛認識不久的小女友參加朋友家聚會,一羣人喝酒聊天,凌晨5時許,林男趁着酒意竟拉小女友到廁所,在未違背小女友意願下雙方發生性行爲,因小女友徹夜未歸,家人質問下發現林男趁機與其發生性關係,一怒帶少女驗傷提告。
林男在偵訊時坦承犯行,但辯稱雙方是你情我願且是男女朋友關係,沒有強迫或違背少女意願,少女承認自願與林男到廁所發生性行爲,沒有被強迫。其他朋友也作證,曾在房間內聽到廁所傳出少女呻吟聲,事後發現2人一起從廁所走出來等語,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林男起訴。
法官審酌,林男和少女雖爲男女朋友,酒後一時衝動,無法抑制情慾,雖經對方同意下性交但仍觸法,已嚴重危害少女身心、人格發展,惟念林男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本案審理期間,且已私下與少女以20萬元達成和解,地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且犯後態度尚佳,並盡力彌補犯行造成損害,法官審結,林男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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