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搭順風車,乘客意外身亡,司機責任幾何?

在充滿人情味的鄉村,鄰里之間常常相互幫助、彼此照應,有時這份好意麪卻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悲劇。某圩日,黃某某好意搭載同鄉遠親上街圩趕集,誰知下車後發現乘客竟沒了氣息,對這樣的意外,這位司機需要承擔責任嗎?

基本案情

黃某某、黎某某和楊某某均爲天等縣某村不同屯的村民。2021年某圩日,黃某某從屯裡出發,駕駛自家三輪車搭運割草機、抽水機到街圩趕集,副駕駛位上坐着搭順風車的黎某某。

行至半路,黃某某看到楊某某招手攔車,便同意其上車,讓其獨自坐在三輪車後的車廂裡。路上三人還閒聊了幾句,誰知到了街上停車後,發現楊某某側躺在車廂裡,竟已經沒有鼻息,臉色也已經發紫。

報警後,黎某某留在現場,黃某某開車將割草機、抽水機運到修理店修理。約5分鐘後黃某某步行回到現場,不久後,當地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確認楊某某死亡,並將黃某某帶到派出所進一步調查。事發後,楊某某親屬未要求對楊某某進行屍檢。

楊某某親屬認爲,黃某某駕駛非客運車輛載客,車廂沒有安裝座椅,未能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楊某某在其車輛上昏厥,黃某某在發現後並沒有及時採取救助措施,消極地逃離現場,導致楊某某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機。黃某某的行爲系導致楊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於是將黃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合計583207元。

法院審理

天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黃某某駕駛自家非營運三輪車運割草機、抽水機去趕集,途中遇到熟人黎某某、遠親楊某某,好心免費讓二人搭順風車一同前往鄉里,屬好意同乘。

在行駛過程中,黃某某駕駛的三輪車沒有發生碰撞或交通事故,其已經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楊某某獨自坐在三輪車後的車廂,途中沒有從車廂掉落,不能過於嚴苛要求司機黃某某或坐在副駕駛位置的黎某某能時刻關注身後車廂裡楊某某的健康、精神狀態,從而儘早發現其倒下並及時送醫治療。

在停車發現楊某某異常後,黃某某和黎某某通過查看鼻息、眼睛和臉色等體徵,並結合現場羣衆意見,判斷楊某某已經死亡,此舉符合普通人對死亡標準的認知,不應對黃某某作出超出一般標準的要求。因此黃某某不撥打120急救電話而離開現場將割草機、抽水機運去修理並無不妥。

楊某某死亡後未進行屍檢,死因不明,而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死亡原因不是黃某某駕駛三輪車發生碰撞或交通事故的外部因素所致,不能因此推定黃某某對楊某某死亡存在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黃某某好意搭乘楊某某,其意外死亡已經超出能夠預見或者可能預見的範圍,黃某某不存在過錯,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爲,黃某某與楊某某是遠親關係,在楊某某招手攔車後停車搭乘一同趕集,結合三輪車主要用於賣鴨以及當日開車上街主要是爲了修理割草機、抽水機等的事實,應認定黃某某行爲屬於好意同乘具有高度蓋然性。黃某某在行駛過程中沒有發生碰撞或交通事故,應認定其已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在停車查看楊某某鼻息、眼睛、臉色等體徵,並有熱心羣衆幫忙查看確認楊某某已死亡後,黃某某才暫時離開5分鐘,不存在未及時施救情形。楊某某親屬未對死者遺體進行死亡原因的檢驗分析,致使其死亡原因不能最終查明,應由楊某某親屬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於好意而無償搭乘他人的行爲,無償性是判斷構成好意同乘與否的核心要件,具體應當參考當事人之間的熟悉程度、車輛是否用於營運、乘坐時間及地點、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依據已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爲黃某某行爲屬於好意同乘具有高度蓋然性。在好意同乘中非營運機動車一方應承擔責任的情形是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後果,本案造成楊某某死亡並非交通事故,因此,在楊某某死亡後果上,不應以過於嚴苛、乃至超出一般標準來要求和衡量作爲好意搭乘的黃某某。好意同乘屬於樂於助人行爲,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值得弘揚並予以保護,不應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評價。

來自“廣西高院”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