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即起需設「公益獨董」 違者開罰300萬、最重停業

航空公司即起需設至少1位公益獨董違者重罰300萬,甚至停業。(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已公告生效,即日起,實收資本額20億以上的國籍航空公司,至少需設置1名公益性獨立董事,違反規定者,最重將處300萬元罰鍰、甚至停業。

民航局指出,爲促使國籍航空公司善盡維護飛航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社會責任,今年4月25日公佈的民用航空法修正條文,已增訂第49條之1,規定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之國籍航空公司應設置具公益性獨立董事。

交通部據此訂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於本月19日發佈、21日生效,期能借由公益獨董制度運作,讓政府單位預先採取相關應處措施,降低可能發生的社會衝擊。新規定上路後,民航局表示,目前國籍航空公司中,中華航空、長榮航空、遠東航空、立榮航空、華信航空、臺灣虎航均爲符合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公司,應依規定自行選任至少1名公益獨董。

違反規定者,民航局將依民航法第57條要求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民航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將報請交通部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

對於獲選任的公益獨董,民航局強調,公司相關業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獨董行使職權。而公益獨董如獲悉有可能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或恣意做成停業或結束營業決定而損害公益利益時,應即時向民航局報告,如公益獨董未善盡職責,交通部可要求業者重新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