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 摧殘少女者跳樓死亡

15歲少女王姓女子應徵服務小姐,被要求籤本票質押後,遭拘禁、強制性交,案發後王女跳樓身亡,其他涉案人遭判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今天判決,涉案的廖姓男子等4人涉妨害性自主案駁回,維持原判徒刑8年至1年2月不等。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5歲少女在民國100年間因急需金錢,見王女刊登徵求「服務小姐」廣告,撥打電話應徵,並應要求籤立本票面額新臺幣13萬多元及借據質押。

王女向少女佯稱前來消費陳姓男子是藉資金主,要求少女陪酒,並趁少女酒醉意識不清,將少女帶至房間,由陳男乘機性侵。

少女不願配合賣淫,王女拳打腳踢,並脅迫「要賣到國外」,因擔心少女逃走,找來王姓男子看管,並通知擔任計程車司機謝姓男友,一起將少女帶到汽車旅館拘禁。

王男另找來廖姓、林姓及徐姓友人協助購買便當飲料,應王女要求,再將少女移置臺中市某日租套房看管,林男廖男徐男等人先後強制性侵少女。案因王男良心不安向警方報案,救出被拘禁13小時的少女,但少女並未指控遭強制性侵。

案發後數日,罹患憂鬱症的王女跳樓身亡。全案經檢方偵辦,後續再追查出少女遭廖男等人強制性侵,依妨害性自主等罪起訴廖男等4人,一審判處徒刑8年至12月不等。

廖男等人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判決駁回。10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