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東方一“事實婚姻”判決引發熱議:專家認爲雙方關係已解除

(原標題:事實婚姻法律關係研討會 解除方式在立法尚存空白)

來源:指尖新聞

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多位教授參與的“同居與事實婚姻法律關係研討會”在北京舉行。研討會上針對一起典型案例進行研究探討,認爲對於事實婚姻的解除方式在立法尚存在空白,缺乏統一且明確的標準。

據瞭解,論證案件的相關材料主要是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1)瓊97刑終164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瓊民終339號】、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瓊9007民初131號】即該案件的四份申訴通知書。

據案件材料披露,當事人甲與乙於1978年依據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並共同生活,期間育有五個子女,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0年,甲家遷居三亞,後因工作原因長期在外,甲於1993年初與乙分開,但甲仍持續承擔對子女的撫養責任。

隨後,甲與丙相識並共同生活,兩人共同創業並育有兩名子女。值得一提的是,甲、乙、丙三人爲同村人,而丙在甲的創業過程中發揮了更多的作用,並對甲與乙所生子女給予了關懷與撫養。然而,這段關係也因雙方性格不合於2016年告終。

2019年,甲與丁在民政局正式登記結婚,此舉引發了乙的強烈反應,其以“事實婚姻”關係仍在存續爲由,向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指控甲與丁犯有重婚罪,並要求分割財產。

乙的訴求遭到甲的反駁。甲認爲雙方所謂“事實婚姻”早在26年前就已結束。

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最終認定甲構成重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丁被判定無罪。同時,法院還確認了甲與乙之間存在的事實婚姻關係,並判決雙方離婚,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甲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此外,在甲與丁登記結婚後,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宣告甲與丁的婚姻無效,解除了雙方的登記婚姻關係。儘管甲多次就重婚罪判決提出申訴,但均被駁回。

針對這一案件,與會專家從多個角度進行了深入剖析。結合大量案卷證據和相關材料,專家們一致認爲甲與乙的“事實婚姻”實際上早在1993年已經解除,然而對於”事實婚姻“的解除條件,現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這成爲本案的一大爭議點。

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專家們強調應尊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依據公平原則進行合理分配。考慮到丙在甲創業過程中的貢獻以及甲與乙分手後的事實狀態,1993年之後的財產應主要歸屬於甲及丙等共同創造者。

至於甲是否構成重婚罪的問題,專家們認爲需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雖然甲與乙之間存在“事實婚姻”關係,但甲在與丁登記結婚時可能認爲自己已處於未婚狀態。同時,考慮到事實婚姻解除條件的模糊性,難以直接斷定甲具有重婚的犯罪意圖。因此,在缺乏充分證據證明甲主觀上存在故意重婚的情況下,對其重婚罪的判定應持謹慎態度。

本次研討會不僅深入探討了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界定問題,還爲法學界提供了寶貴的學術交流平臺。與會專家們的精彩發言和深入討論,不僅有助於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也爲類似複雜婚姻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鑑。

在深入分析此案的法律爭議點後,專家們建議,針對事實婚姻解除條件的法律空白,應加速推進相關立法工作,以便爲類似案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呼籲司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能更加註重婚姻關係的實質,而非僅限於形式,確保判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礎上,社會各界也期待着法律能更好地保護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類似爭議的發生。在此背景下,專家們進一步提出,對於婚姻法律體系的完善,不僅要關注事實婚姻的認定與解除,還需對重婚罪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這或許能避免類似甲案的爭議,確保法律的嚴謹性與適應性。

指尖新聞電自北京

編輯: 張建芳

責任編輯: 白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