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從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看柯文哲案(馮國豪)
陳佩琪在黃珊珊陪同下,送書及會客菜到北所給柯文哲。(呂健豪攝)
9月15日就是聯合國大會在2007年決議訂定的國際民主日。很諷刺的,就在國際民主日前夕,臺灣第三大黨黨主席柯文哲於5日被北院裁定收押禁見,而且是就同一事件相同證據,9月2日與5日,兩位法官做出南轅北轍,一是無保請回、一是收押禁見的決定。這次臺灣司法體系的荒謬表現,引發民間譁然和質疑。
檢視檢廉偵辦京華城案,從8月30日清晨搜索柯文哲住處展開序幕,到9月5日北院第二次羈押庭裁定書出爐的整個過程,姑且不論柯文哲最後是否有罪,有幾個問題必須注意及釐清,以免戕害司法正義,讓民衆對司法信心產生懷疑。
1、沒有程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司法上的正義有兩種,實質正義和程式正義,實質正義是指真正犯罪的人被法院判有罪,無辜者被判無罪;然而,法官和平民都不是上帝,犯罪時不必然被他人全程看見,如何推論被告有罪無罪,就必須有堅實的證據和適當的辯證程式,才能得到正確的判決,即實質正義。
如何獲得證據及如何辯證,西洋哲學與法律學者構思且實踐了數百年,形成了諸多法條,就像是法庭上的SOP,只要合法,政府和人民都必須遵守,這就是「程序正義」。在臺灣,「程序正義」呈現在《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庭上的法官和兩造都必須遵行,才能獲得實質正義。
8月30日搜索柯文哲主席住家、辦公室及臺灣民衆黨中央黨部明顯逾越搜索範圍;從搜索住處開始,偵訊過程歷經檢方逮捕柯文哲、柯提審遭駁回,直到北院裁定無保請回,歷時3天3夜;同時進行非關案旨的偵訊,這都有違程序正義。如果這一切都不符程序正義,就不可能存在實質正義。
2、無罪推定:在大陸法系國家沒有采用陪審團制度,一切判決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因此刑事訴訟最爲重要且基本的原則,那就是「無罪推定原則」,亦即被告在未經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該推定其爲無罪,且所謂「有罪的事實」應該由檢察官來舉證,其證明的程度必須讓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爲真實的程度,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如果仍存有合理懷疑的空間,就應判決被告無罪。
然而在5日羈押裁定新聞稿中,法官僅能認定柯文哲涉圖利罪,至於是否收賄,仍待檢方查明。且因偵查仍會有新動態,法官就推論柯可能會翻供、串供;加上柯的供詞與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人不同,因此法官認定柯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的可能。
從法官裁定羈押的理由看,除了確定圖利罪嫌外,其他都是缺乏實質證據的「法官心證」,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3、法官心證前的無知之幕:「正義論」作者羅爾斯提出「無知之幕」的思想實驗: 設想在「原初狀態」下的一方,他們對自己所擁有的技能、品味、和地位於當社會的情況一概不知,而於此狀況下讓他們對權力、地位、和社會資源通過一定的原則分配予諸人。正義原則就是在沒有個人偏見的無知之幕下被選擇出來的。沒有偏見,方能做出理性的判斷;沒有偏見,方能做出公正的選擇。
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可能在思想真空中進行,摒棄了自己先前存在的個人經歷、知識背景、價值傾向。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卻應當力戒自身的偏見,努力做到不偏不倚,客觀公正。問題的關鍵不是消除偏見,而是坦白地承認偏見的存在,併力求克服偏見對法官的影響。因此除非柯文哲有串證、滅證、翻供具體事實或明顯可能性,否則不應該以金額龐大就認定柯「有可能串證、滅證或翻供。
4、民衆無所適從:本案令人怵目驚心的是,一位第三大黨黨主席,同時是前任首都市市長,在沒有明確金流進入帳戶的情況下,在長時間馬拉松式偵訊後無保請回,又在同一卷證資料下被另一位法官裁定羈押禁見,柯文哲尚且如此,一般無權無勢的老百姓更是無所適從。因此一般小市民可能在檢調長時間偵訊押人取供脅迫下無奈認罪,又在法官有偏見的「心證」下被羈押,卻莫可奈何。
柯文哲案讓我想起1981年「蘇建和三死囚案」與1982年發生的「王迎先事件」,沒想到過了40年,臺灣小市民還是無法擺脫檢調的不當取證與法官的偏見心證。說實在,筆者無法判斷柯文哲是否真的涉犯圖利或行賄罪,但在無罪推定與無知之幕下,要羈押或定下柯文哲的罪刑,請給民衆更充分的證據與事實。
(作者爲大學退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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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