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措施: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

爲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就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措施發佈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無需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不再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中“三、企業管理”項下第二款“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的要求。企業在申報環節仍需向海關傳輸訂倉單電子數據,並對真實性負責。

二、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

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和企業對企業出口清單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物流等電子信息,無需傳輸收款單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試點

在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海關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後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需建立貨物入場、上架、裝箱以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至口岸的物流運輸等各環節信息實時採集系統,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並與海關聯網實時傳輸相應數據。

四、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海關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貨商品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應當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範經營,具備企業生產作業系統數據並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五、其他事項

其他有關監管要求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2020年第44號以及2020年第75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