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2汪去了彩虹橋 無良男不爽被咬傷竟丟「這東西」

賴男被流浪狗咬過就懷恨在心,竟用農藥製造有毒的食物毒殺浪浪。(示意圖/Shutterstock)

苗栗縣一名賴姓男子,將土地出租給「臺灣幸福狗流浪中途協會」,不料,賴男因曾被浪浪攻擊而懷恨在心,去年(111年)5月16日下午3時許,步行到狗場後方的魚池旁,竟將摻有農藥的食物,往上拋投入狗場圍籬內,導致「米米」、「臭臭」誤食,沒多久就因中毒嘔吐倒地,送醫救治仍不治死亡。

幸福狗協會還發現,有3只流浪狗「快快」、「樂樂」、「胖巧克力」,因爲食用「米米」、「臭臭」的嘔吐物,也有中毒症狀,調閱監視器發現是賴男所爲,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 , 賴男坦承案發當時有到狗場後方魚池,但矢口否認有違反動物保護法及毀損犯行。賴男辯稱:「當天只是在魚池出水口用魚網清理該落葉、垃圾。」

辯護人則稱,賴男以低廉租金將土地出租給幸福狗協會,後續還配合申請水電資料、變更地目資料等,足見沒有毒殺犬隻動機。

法官參酌,警詢時賴男供稱,曾被協會飼養的犬隻咬傷過,每次只要接近魚池邊工作時,犬隻都一直吠叫很吵。且賴男曾在110年5月2日闖入狗場,手持木棍攻擊犬隻。足認確實可能因此心生不滿,而毒殺犬隻,賴男並非全然無犯案動機。

法官認,本案事發後雖未於賴男工寮查獲下毒使用的農藥,但仍查獲其他種類農藥數種,不乏有標籤剝落、無標註,導致無法辨別的農藥,可見賴男有使用及取得農藥之經驗及管道。

法官審酌,賴男以摻有農藥之食物毒殺犬隻「米米」、「臭臭」,未能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日前判決賴男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第1項之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使用藥物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