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大消息!

8月6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於規範中央企業採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對於原創技術策源地企業、創新聯合體、啓航企業等產生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相關名錄所列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以及《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成果推薦目錄》成果,在兼顧企業經濟性情況下,可採用談判或直接採購方式採購,鼓勵企業預留採購份額並先試先用。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參與採購活動時,僅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即視同滿足市場佔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中央企業不得設置歧視性評審標準。在衛星導航、芯片、高端數控機牀、工業機器人、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充分發揮中央企業採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帶頭使用創新產品。

關於規範中央企業採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採購管理工作,激發市場競爭活力,有效防範違法違規行爲,全面提升中央企業採購與供應鏈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規、公開透明、集約高效的供應鏈,切實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業採購管理體系,增強採購價值創造能力,全面推動中央企業採購管理規範化、精益化、協同化、智慧化發展。

(一)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循國家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政策要求,同時進一步明確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和管控要點,切實規範中央企業採購行爲。

(二)堅持公開公正。平等對待中央企業內部和外部各市場參與主體,破除行業壟斷和保護主義,完善企業內控監督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堅持競爭擇優。廣泛搜尋供應資源,充分激活市場競爭,以性能價格比最佳、全生命週期綜合成本最優爲目標,優選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商。

(四)堅持協同高效。整合內外部資源,推動供應鏈上下游協作,助力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集約高效、合作共贏,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選擇採購方式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明確規定必須採取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對於不屬於工程建設項目的採購活動,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號)所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採購項目,以及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央企業除自願採取招標方式外,應當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進行。

(一)詢比採購。

詢比採購是指由3個及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經評審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適用條件爲同時滿足以下三種情形:一是採購人能夠清晰、準確、完整地提出採購需求;二是採購標的物的技術和質量標準化程度較高;三是市場資源較豐富、競爭充分,潛在供應商不少於3家。

(二)競價採購。

競價採購是指由3個及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多輪次公開競爭報價,按照最終報價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適用條件爲同時滿足以下四種情形:一是採購人能夠清晰、準確、完整地提出採購需求;二是採購標的物的技術和質量標準化程度較高;三是採購標的物以價格競爭爲主;四是市場資源較豐富、競爭充分,潛在供應商不少於3家。

(三)談判採購。

談判採購是指同時與2個及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分別進行一輪或多輪談判,經評審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競爭採購方式。

適用條件爲滿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採購標的物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採購方不能準確提出採購需求,需與供應商談判後研究確定;二是採購需求明確,但有多種實施方案可供選擇,採購人需通過與供應商談判確定實施方案;三是市場供應資源缺乏,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只有2家;四是採購由供需雙方以聯合研發、共擔風險模式形成的原創性商品或服務。

(四)直接採購。

直接採購是指與特定的供應商進行一輪或多輪商議,根據商議情況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非競爭採購方式。

適用條件爲滿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企業重大商業秘密,不適宜競爭性採購;二是因搶險救災、事故搶修等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採購;三是需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四是需向原供應商採購,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應商有且僅有1家;六是爲保障重點戰略物資穩定供應,需簽訂長期協議定向採購;七是國家有關部門文件明確的其他情形。

此外,對於圍繞核心主業需集團內相關企業提供必要配套產品或服務的情形,如確需採用直接採購方式,應當由集團總部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集中管理,採購人分級履行決策程序後報上級企業備案。

三、強化採購尋源和供應商管理

充分利用全國企業採購交易尋源詢價系統等數智化手段,廣泛開展尋源比價,有效識別供應商弄虛作假、串通報價、履約能力不足等風險,開展全生命週期評價,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並做好動態管理和評價工作。對供應商實施量化考覈,綜合供應商考覈結果及資質信用、管理水平、創新能力等,分級管理供應商,深化與優質供應商長期穩定合作。強化中央企業間供應商信息和考覈結果的公開、共享和規範應用,探索相關行業內部建立高風險供應商名單,條件成熟後逐步推廣高風險供應商名單信息共享,同時不得將未納入高風險供應商名單作爲參與採購的基本資格條件,不得將有解決糾紛訴求的合規供應商納入高風險供應商名單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潛在供應商。

四、完善採購執行和評審機制

(一)健全採購執行機制。中央企業應當按照程序並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採購計劃、編制採購文件、發出採購公告或邀請書、發送採購文件、組織採購評審、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小額零星採購可適當簡化採購流程。應當根據情況專門制定搶險救災、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等應急採購項目的採購流程。

(二)完善評審專家機制。採購評審應當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的過程和結果。除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外,視技術標準、金額大小、採購方式等綜合判斷採購事項重要程度,考量組成專家評審小組的必要性,並將組建專家評審小組的標準納入採購制度範圍。專家評審小組應當選取專業要求、工作經歷等匹配的專家,鼓勵包含採購企業外人員。探索在同行業中央企業間共建評審專家庫,採用行業共享、聯合共建等方式擴大評審專家隊伍。強化評審專家入庫審查、業務培訓和廉潔教育,提升專家履職能力。

五、推動採購活動公開透明

除直接採購及其他採購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項目外,企業應當根據行業屬性,結合企業實際確定公開採購限額基準線。限額以上的採購項目原則上應當採用公開方式,在本企業電子採購交易平臺或省級及以上媒介公告公示採購信息。結果確定後,應當在發佈採購公告的媒介上公示採購結果。採用直接採購方式並公開的,應當在採購前公示項目情況(涉密等特殊項目除外)。

六、提升採購數智化水平

(一)深化電子採購系統應用。支持中央企業電子採購與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融合發展,依託電子採購交易網絡搭建交易平臺,實現業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線、永久可追溯。在確保規則標準統一、設施聯通的前提下,企業可自行建設電子採購交易系統,相關係統應當與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系統、中央企業採購交易在線監管系統互聯互通,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暫未自建交易平臺的企業,可自主選擇提供合理收費和優質服務的其他中央企業、地方或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嚴格規範電子採購平臺收費行爲,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不得重複收費,不得將收費作爲前置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供應商。

(二)大力推廣企業電子商城。鼓勵中央企業自建電子商城,並將標準工業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務項目等通過企業電子商城採購。企業電子商城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依法合規確定鋪貨供應商,約定商品上下架、價格調整、風險分擔、支付結算等交易規則。電子商城應當具備比質比價功能,不斷優化業務流程與交易管控,擇優選取所需商品。

七、加大集中採購力度

大力推廣標準化設計、標準化選型,整合同類型需求,積極推行集中採購,增強企業議價和協調能力、提高整體效益。集團總部彙總各子企業一定時期內所需的工程、貨物或服務,按照分類分級集中採購目錄清單,統一組織多項目聯合打捆採購或框架協議採購,可採用“統談統籤”或“統談分籤”的模式。對於相似度高、採購量大的產品品類,在不違背反壟斷市場競爭規則前提下,支持中央企業開展聯合採購。

八、發揮採購對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

對於原創技術策源地企業、創新聯合體、啓航企業等產生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相關名錄所列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以及《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成果推薦目錄》成果,在兼顧企業經濟性情況下,可採用談判或直接採購方式採購,鼓勵企業預留採購份額並先試先用。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參與採購活動時,僅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即視同滿足市場佔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中央企業不得設置歧視性評審標準。在衛星導航、芯片、高端數控機牀、工業機器人、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充分發揮中央企業採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帶頭使用創新產品。

九、鼓勵更好履行社會責任

(一)大力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中央企業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採購活動,不得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註冊資本、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限制中小企業參與採購活動。鼓勵中央企業通過預留採購份額、優先安排價款支付等方式給予中小企業積極支持。

(二)堅決落實政策性採購要求。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援疆援藏援青的決策部署,預留一定份額採購預算,科學合理確定採購方式,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脫貧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產品。積極支持定點幫扶和對口支援地區的企業、產品入駐自有電商平臺和市場銷售渠道。

十、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工作,強化集團總部管理職能,進一步提升採購管控能力,結合實際優化完善機構設置,建立健全跨部門的採購管理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對計劃、採購、生產、物流等業務活動的集中管理,實現資源精準匹配、服務快速響應,推動採購管理向供應鏈管理轉型升級,全面提升採購與供應鏈管理的戰略支撐、價值創造、風險防控功能和資源保障能力。

(二)健全制度體系。各中央企業要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抓緊制定或修訂採購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明確採購計劃、採購實施、合同簽訂與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點,建立健全覆蓋各類採購方式的採購管理制度體系,切實抓好內部採購制度建設,確保採購有章可循、規範管理。

(三)抓好監督落實。國務院國資委充分應用中央企業採購交易在線監管系統等平臺工具,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採購管理工作的監管,將採購管理績效結果納入中央企業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對標評估等工作評價體系,對採購工作中存在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嚴肅追責問責,切實加強對採購業務的內部控制、內部審計監督。建立健全“互聯網+監督”機制,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

--THE END--

本刊法律顧問: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 謝炎燊、陳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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